離婚是近年來夫妻中最常見的現象,離婚案件涉及的問題相對復雜,尤其是夫妻的債務問題,許多離婚夫妻都涉及相關的債務問題。那么,如何妥善處理這些債務問題呢?接下來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為您進行數據解析關于夫妻離婚債務如何通過劃分及如何正確處理的相關國家法律基礎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從夫妻一方來考慮
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支付,但如果無債務的一方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即如何分擔夫妻之間的債務,則在離婚后可向配偶一方要求賠償。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承擔自己的債務。
對于我們這種方式約定只對夫妻關系雙方進行有效,對于我國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通過對抗第三人的。
2.配偶一方單獨負責還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因下列情形產生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債務人承擔:
(1)未經雙方同意,一方單獨集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2)夫妻關系雙方進行約定由個人經濟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企業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工作都由其個人信息使用的不合理消費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企業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人們因此可以引起的債務。
(4)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擅自出資清償對其沒有撫養、撫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的;
二、從債權人方面考慮
1.配偶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欠下的共同債務一般由配偶雙方償還,即使離婚后雙方約定了共同債務的百分比,但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要求配偶任何一方償還債務。
2.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的夫妻返還債務,而不能要求夫妻分擔債務。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內容規定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對方的,在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由丈夫或妻子擁有的財產清償丈夫或妻子的債務。”
(2)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婚后生活,例如能證明貸款用于購買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婚房裝修、婚禮費用、購買夫妻共有的家用電器和貴重物品、治療債務人配偶的疾病、債務人婚后生活的日出費用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進行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我們個人企業債務
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貸款協議明確規定債務人對債務的履行負有全部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償還債務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債務人的簽字僅為其中一名債務人,且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其中一名債務人單獨負責債務的履行,則債務人及其配偶應當共同承擔債務。
以上是關于如何處理離婚時的債務問題。如果您與離婚、財產糾紛、監護權糾紛等有關,您可以聯系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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