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中如何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的只屬于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為這種協議是口頭的,不確定,容易產生爭議,所以法律規定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庭審中,要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辜一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解決。提出具體意見二十二條,其中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相抵觸,不再適用,其余仍作為法院使用。
1.夫妻雙方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歸誰所有的,雙方無爭議的,按約定辦理離婚。但是,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一方或雙方購買勞務和財產所得;
(二)一方或者雙方繼承、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通過知識產權獲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結婚10年以上的復員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退伍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補貼和生產補貼,應歸本人所有。
4.婚后所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財產分割中,各方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雙方分割的財產有較大差異的,差額部分由對方以相當于差額部分的財產抵銷。(據作者:我覺得這個規則不公平。如果一方財產5,另一方財產3,差額應該是2,財產5的一方給另一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成5,財產多的一方變成3,這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錯誤,但這是合理的,也是非法的。聰明人三思而后行,就會犯錯誤。)
5.已經登記結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贈送的禮物、贈品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考慮財產來源和數量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
6.婚前一方擁有的財產,婚后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8年后房屋等有價值的生產資料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4年后視為有價值的生活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規定,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文與此解釋沖突,因此不再適用)
7.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證明。當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個人使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占用的財產可以分配給一方,得到占用財產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占用財產價值的一半。(這里的立法者顯然考慮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以分配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接受生產資料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財產價值的一半。
11.離婚時,夫妻共同經營的種植業和種植業,考慮到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打折。
12.結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擁有房屋的原建筑進行了修繕、裝修、拆除。離婚時產權未變更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屬于對方份額。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對方;已擴建的,擴建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應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宜單獨使用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一方。獲得房屋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于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在雙方平等的情況下,要照顧女方。
14.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擁有該房屋,另一方以離婚后沒有居住空間為由提出暫住要求,經調查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租房確有經濟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提到“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后一方無住所,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形式幫助有需要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
15.離婚時一方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對方適當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損、被消耗或喪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撫養、扶養義務所產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約定債務由個人承擔,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對方同意,一方補貼無贍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的,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債務。
(四)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貸款購買財產所發生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酌情返還。如果很難確定獲得的財產是請求還是贈與,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脫離家庭共同財產的,一方要求分析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并將一時確實難以查明的財產分割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分析案件終結后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非法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拒不交出,或者非法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給予少分或者不區分。在具體處理時,應將隱匿、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視為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該財產的一方的份額,以其他夫妻的共同財產抵銷其應得的份額。抵消不足的,差額部分由隱匿、轉移、變賣或者折價毀損財產的一方予以補償。對非法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律師 22.如果是事實婚姻,這個意見適用于財產分割。屬于非法同居,其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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