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應該是一方的個人債務。
經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因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原債務,應當一并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屬于對方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本案中,褚稱其以自己名義所借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除該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外,并未證明該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孔某從幾個方面證明了本案涉及的他的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他第一次借錢時,雙方已經分居,沒有回家與孔某同住;孔自己的收入足夠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沒有特別的支出;孔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賬戶,證明楚某所借的貸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應當認定,初謀所借的貸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聲明:夫妻向外人借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應當認定楚某向馬借款150萬元的性質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具體,債務確實存在,當事人有請求。
事實上,在離婚案件中,需要解決案件涉及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這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直接相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 初謀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婚姻關系期間以自己名義所借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沒有提供貸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
孔在訴訟中引用的證據充分證明了褚某所借的錢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應該認為楚借的錢屬于他個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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