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會有糾紛,這是為什么呢?深圳鹽田婚姻律師分析下面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陳向法院提起訴訟:1.命令被告騰空并返還北京市豐臺區1號房屋;2.命令被告在占用期間支付5.5萬元的房屋占用費。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原因:原告與被告原夫妻關系,雙方于2007年1月29日同意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該協議第四項規定,被告將暫時以原告的名義居住在豐臺區1號房屋,被告將以原告的名義承擔兩棟房屋的物業費。取暖費。2019年12月,原告發現被告沒有住在房子里,而是出租了房子。經雙方協商,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房屋轉租費,但被告僅支付5個月后就不再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拒絕支付物業費。取暖費,所以原告告告訴了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梁某鵬辯稱:第一個要求,我同意在不給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騰出房子。現在我不同意了,因為我沒有再婚,使用權本身就屬于我。我可以住也可以租。這些都是我的使用權。她現在也有經濟來源和退休工資。按照協議,她不符合讓我搬出去的條件。我只是希望在不讓孩子難堪的情況下,不給原告錢。
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解析離婚后房屋被出租產生糾紛" src="/uploads/litimg/IMG_9208.jpg" title="深圳鹽田婚姻律師解析離婚后房屋被出租產生糾紛" />
法院查明
陳和梁是原夫妻,他們于1990年10月8日登記結婚。2007年1月29日,雙方同意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如下:財產分割:陳名下的房子屬于女方陳,現在家里的現金屬于女方;2.1號暫時由梁居住。如果梁再婚或者陳沒有生活來源,梁無條件搬出去,不再居住。離婚后,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1號房屋(以下簡稱1號房屋)自被告居住使用以來。后來,陳某發現梁某自己搬出了1號房屋,并與梁某協商出租后表示:因為生活困難,希望梁某把租金收入交給陳某。2020年5月14日。同年9月13日,梁先后兩次向陳某賬戶匯款1萬元,共計2萬元。后來,由于梁某不再向陳某支付租金收入,雙方的爭議未能協商解決,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審判過程中,雙方都承認,在離婚時,由于考慮到梁不能沒有地方居住,他暫時居住。經醫院詢問,梁表示,他不記得2017年底或2018年底的具體時間。此外,他還得到了一套房子。2018年底,他還搬出了1號房子,在郊區租了一套更便宜的房子。
裁判結果
1.被告梁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將位于北京市豐臺區1號房屋返還原告陳某;
2.被告梁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房屋占用費2萬元;
3.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原被告于2007年1月29日簽署的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應該是有效的。雙方同意房屋的使用權屬于陳,同時同意梁暫時居住,如梁再婚或陳無生活來源,梁無條件搬出不再居住。經詢問,雙方同意梁暫時居住1號房屋的原因是為了解決梁離婚后沒有房屋居住的臨時困難。現在梁認為自己在2018年底又獲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此期間搬出了1號房子。此外,梁對陳主張的經濟困難沒有異議。
法院認為,根據已經發現的情況,原協議約定的1號房屋在梁另行取得房屋后不再需要,考慮到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經濟困難,法院要求梁某騰出1號房屋。梁對1號房屋的使用權歸其所有,而不僅僅是他自己居住的防御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受理。關于陳要求梁支付房屋占用費的訴訟請求,法院結合梁另行取得了房屋。搬出1號房屋的時間和梁收取的租金金額,考慮到雙方在此期間的租金協商,梁決定支付2萬元的房屋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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