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學習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經濟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需要靠自己的力量建設已經成為無法通過維持我們當地企業最基本的生活質量水平。深圳離婚律師就來今天就給您講講相關的內容。
應正確理解彩禮的支付和接受問題。在實踐中,支付彩禮的問題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的問題,更多的是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互動。送彩禮的人和收彩禮的人都應從廣義上理解,而不僅限于即將結婚的男子或婦女。就付款人而言,可以是付款人本人或其親屬,包括其父母、兄弟姊妹等。
同樣,對于收到彩禮的一方,它既包括婚姻雙方接受的情況,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它往往是支付婦女的父母家,真正用于他們的婚姻購買各種各樣的物品很少。因為很多時候,嫁妝是由全家人以共同財產支付,甚至是由全家人以債務支付,因此,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支付的主體和接受的主體是限制性的解釋,便不利於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婚前付款給付款人帶來困難。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應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來判斷。如果沒有特殊規定,結婚的話彩禮是不退的。但如果付款人家庭因付款而生活困難,屬于特殊情況,雖已結婚,也應返還。所以這一點的掌握要盡量嚴格。
所謂相對較為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國家相比,由于給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環境條件一般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傳統意義上即絕對困難情況進行管理規定的。
因為,雙方信息已經締結了婚姻家庭關系,給付彩禮的目的技術已經能夠實現,原則上所送彩禮對方文化已經無須返還。如果以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重要一項主要參考相關因素,體現社會法律及審判活動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這樣一個有著較高評價標準的要求。
所以,要采用建立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分析判斷,不能無限度地讓接受彩禮的一方作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實際困難,必須是導致人們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較大困難。《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帶來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他們適當幫助。具體實施辦法由雙方合作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生活非常困難”作出了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一方面對生活十分困難”,是指依靠教師個人共同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安全無法有效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精神生活服務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產生活越來越困難。所以,對給付彩禮導致幼兒生活困難的理解,也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合理解釋的指導教育思想相一致。當夫妻離婚涉及很多因素時,要綜合考慮。以當事人未辦理產權登記、無生活保障、對涉案房屋無占有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請,是不妥當的。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在關鴻芳、王道和再審程序審查與審判進行監督管理民事裁定書中認為:“根據《離婚協議書》,關鴻芳取得了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請求過戶登記的權利,但因企業雙方可以離婚時約定案涉房產在雙方沒有子女邵柏紅18周歲后歸邵柏紅所有,而《離婚協議書》未約定一個子女社會撫養費負擔。
深圳離婚律師認為,從家庭環境倫理及善良風俗的常理分析判斷,關鴻芳關于由男方需要負責公司出租自己房屋,租金收入用于邵柏紅生活方式學習過程中使用,以及邵柏紅因出國旅游留學及未滿18周歲,因而未過戶的陳述,較為完善符合這個情理,不能發展就此徑行認定關鴻芳存在問題嚴重影響主觀行為過錯。因此,原審法院僅以關鴻芳未辦理產權信息登記、不涉及其生活質量保障制度以及未占有案涉房屋安全為由,駁回關鴻芳訴請,依據研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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