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誘使脫離監護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因為智力、精神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無法獨立行使或者完全行使民事權利的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需要依靠監護人的幫助來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被誘使脫離監護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簽署合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就可能導致侵權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如何界定民事責任呢?本文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將圍繞這個問題展開探討。
一、案例分析
2017年,深圳市南山區某社區發生了一起被誘使脫離監護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案件。案情如下:
A是一名20歲的精神障礙者,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7年3月,A到該社區一家美容院做頭發。在美容院里,A遇到了一名名叫B的女子,B稱自己是美容院的員工,并且向A推銷一種祛痘產品。A被B的話說服,花費了4000元購買了這種祛痘產品。
后來,A的監護人得知了這件事情,并且發現A所購買的祛痘產品并沒有明確的產品說明和合法的銷售渠道。監護人因此認為A受到了欺騙和誘導,并且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美容院和B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法律分析
法律責任的認定在這個案件中,A是一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行為需要監護人的指導和幫助。如果A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簽署合同、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就可能導致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是,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說,他們缺乏完全理解和判斷合同內容的能力,因此簽訂的合同存在無效的可能性。如果被誘使脫離監護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那么合同的效力應當被取消。同時,簽訂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即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A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被美容院的員工B誘騙購買了祛痘產品,根據上述原則,A所簽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因此,美容院和B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A因此遭受的損失。
法律責任的界定在界定侵權責任時,需要考慮到被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侵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侵權標準。對于被誘使脫離監護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行為通常不具備過錯性,因為他們缺乏判斷和辨別能力,無法完全理解自己的行為后果。
侵權標準是指侵權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標準。在本案中,美容院和B的行為涉嫌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清晰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欺詐消費者。如果商家違反上述規定,導致消費者受到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此,在本案中,美容院和B的行為涉嫌違法行為,符合侵權標準。他們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A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法律依據
在這個案件中,需要參考以下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定程序同意,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超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的,應當視為無效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簽訂無效合同的一方不得依據合同主張權利,也不得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對于已經提供的履行,可以請求返還,但是不得得到報酬。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舉證證明其損害和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被侵權人在舉證方面存在困難的,可以要求侵權人舉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商家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清晰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以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欺詐消費者。消費者因商家提供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商家承擔賠償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受到欺詐、脅迫、利誘等行為的,依法可以請求撤銷民事行為或者確認無效。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視為無效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違反法定程序,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的,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撤銷或者確認無效。
四、深圳相關案例分析
深圳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類似的案件。該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被營業員騙取財物。李某的母親委托律師起訴要求賠償損失。深圳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營業員的行為涉嫌欺詐,符合侵權標準,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五、結論
在本案中,A是一個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被美容院的員工B誘騙購買了祛痘產品。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A所簽訂的合同應當是無效的。因此,美容院和B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A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界定侵權責任時,需要考慮到被侵權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行為,以及因果關系的確定。在本案中,美容院的員工B通過欺騙手段,誘導A購買了祛痘產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構成了侵權行為。而美容院在經營過程中應當保證員工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但在本案中沒有采取措施避免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A的監護人應當主動履行監護職責,對A的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不會因為缺乏判斷能力而受到侵害。監護人應當注意,如果A的行為因為被他人誘導、欺騙或者脅迫而導致損失,可以依法請求確認行為無效或者撤銷該行為,以維護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深圳離婚律師咨詢提醒大家,對于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依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考慮到被侵權人的監護情況、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損失的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同時,加強對于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