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深圳離婚官司律師
”制定該條司法解釋的初衷是考慮大學教育并非義務教育,進入大學學習的成年子女是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業創造條件,負擔大學費用不應成為父母的法定義務,這樣可以鼓勵成年子女勤工儉學,憑自己的勞動收入完成大學教育。但從該司法解釋施行后的情況看,有不少學者和法官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該條規定不符合中國的國情。現在大學學費日益高漲,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儉學很難完成學業。
一般家庭的父母當然會盡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學的費用,而對于一些離異的家庭,情況就不容樂觀了。有的繼父或繼母不愿支付繼子女的大學學費,從而引發糾紛。在父母對子女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釋執行,但法院應盡量多做調解工作,盡量保證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完成學業;如果父母離婚時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子女大學畢業時,就應按照約定履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是對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負擔女兒上大學的費用,并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子女有權主張父母按約支付撫養費。
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
我們曾經承辦過這樣一個案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約定男方每月支付一萬二的撫養費,男方為了能盡快離婚,于是便答應了這個數額,但是后來男方工作調動,收入降低,現任妻子又面臨生產,于是便想降低撫養費數額。男方的想法能得到法律支持嗎?那么,撫養費可以增加或減少嗎?法律上對于撫養費的變更又是怎么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
撫養子女是一個長期的事情,在這期間,社會環境、物價、雙方的工作等因素都可能發生巨大的變化,舉個例子,如果雙方在十年前離婚,那個時候物價水平不高,孩子花銷也不算大,一個月幾百或一千的撫養費也許就足夠了,但這個數額放到現在,卻遠不能滿足孩子的生活所需,那么撫養孩子的一方就需要承擔巨大的壓力。又或者像我們最開始所說的這個案例,最初男方答應一萬二的撫養費,一是為了縮短雙方扯皮的時間,盡快離婚,二是自己當時確實也能負擔得起,但是后來男方工作調動,家庭生活也發生了變化,如果再讓他按照約定的數額去支付撫養費,已經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圍。在這些情況下,法律是否允許調整撫養費數額呢?
撫養費的變更主要分為增加和減少兩種情況。其中,增加撫養費是以子女的名義提出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原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是子女存在患病、上學等原因,導致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他的實際需要,三是存在一些其他的合理原因,比如物價上漲、生活成本增加等,子女可以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
減少撫養費是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提出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存在經濟困難等情況,無法負擔當前的撫養費,二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且子女的繼父母也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可以請求減少撫養費。
但需要注意的是,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與增加撫養費相比,減少撫養費的要求更加嚴格,而且在請求減少撫養費的事由消失后,子女仍然有權要恢復原定的給付數額,這也是為了防止一方借著減少撫養費的事由來逃避履行撫養義務。
撫養費數額是可以改變的,但父母對子女的愛應該是永恒不變的,即便婚姻不再,但撫養孩子依然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在涉及孩子的問題上,父母雙方應當盡量溝通協商,既考慮支付能力也同時滿足孩子的日常開支需求,共同為孩子營造物質和精神雙贏的成長環境。深圳離婚官司律師
妻子離家多年起訴離婚丈夫能否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