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屬于民事訴訟,而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需要在收到法院的起訴書之后,可以在規定的答辯權內提供自己的供答辯狀,為自己進行辯護,當然也可以通過委任律師的方法讓律師進行辯護。
下面是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內容進行辯訴:
1.被告可以根據基礎的法律關系方面提出抗辯或者對訴狀進行反駁,提供相應的法律證明以及相關的證據證明債務糾紛不是民間借貸引起的,法院應該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查明案件。
2.如果被告辯駁已經還款了,那么被告要出具相應的證據證明已經償還了借款,在被告提供已經償還借款的證據后,原告也要有責任提供借貸關系仍舊成立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然后等待法院的審查。
3.被告如果抗辯借貸的行為還沒有實際發生并能后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那么這時法院可以根據借款的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和當事人雙方當時的交易方式或者彼此的交易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作出合理判斷,當時是否真的飯熟了借貸事實。
4.被告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資金已經用于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的債務,那么被告應該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同樣的,在被告提供相應證據后,原告如果認為借貸關系仍然存在,那么就要承擔繼續舉證來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仍舊存在,借款方仍需要進行借款的償還。如果原告針對被告的證據不能做出反向舉證義務,那么原告將要承擔相應的可能敗訴的后果。
5.被告提出關于借債合同的本身的非法性,以及此合同沒有生效,這兩點法院要通過雙方發證據進行進一步審判和判斷,雙方如果有證據證明一定要第一時間上交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