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夫妻離婚的同時,允許無過錯方向過錯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有些時候,夫妻中的一方卻是在離婚之后,才發現對方之前在婚內有法定過錯情形。此時若需要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的話,一般是在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后的一年內提出,否則將不予支持。
離婚后能夠提出賠償的有效時間應在是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以內。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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