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明確財產所有權的劃分是必要的,婚前財產買房是婚后夫妻的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請看下面。按照《婚姻法》規定,從嚴格管理意義上來講,應該不屬于婚前財產。因為結婚后,很難進行舉證證明買房的錢是用婚前的財產可以購買的,將來實現雙方信息一旦學生產生經濟糾紛,法律上還是會認定這處房子都是屬于他們婚后財產。深圳婚姻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如何避免糾紛?如果你想保護你的權利和利益,使用你的婚前財產購買房子結婚后,避免在未來的糾紛,最好與你的配偶簽署協議。如果雙方都說到做到,那么這棟房子就是他的了。
同時,在不傷害雙方感情的前提下,最好在律師見證下做一個公證或者簽一個協議,明確寫明雙方為該房屋已經支付和將要支付的金額,各人應享有的房屋份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程給馮20萬元現金買了一輛車,登記在馮名下,并責令馮退還20萬元應該不會引起爭議; 房屋糾紛的情況比較特殊,2004年6月,程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合同,支付了530500元,2005年4月程將房屋合同的發放方式更名為馮,登記在馮名下。
如果僅僅從法律角度來看,鄭氏于2004年6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了房價,可以說已經享有了房屋的準物權,房產登記后應當遵循買賣合同的自然過程以買方為準。因此,一審法院下令馮某返回李某住宅也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程給了馮二十萬元買車,他給馮的房子當時是以五十三萬零五百元的價格買下的。目前房價大幅上漲,從不允許有過錯的程某在婚外同居過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來看,即使命令馮某返還,也只應返還當時支付的730,500美元的代價,不應命令實物返還房屋和車輛。
如果判令馮某某返還爭議房屋,程某某不僅沒有財產損失,反而可以從房屋增值部分獲利。這種“既有錢又有人”的示范效應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違背。有人認為,現實生活中,一方在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的情況下做“小三”的情況并不少見。
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小三”一方的利益也應該得到保護。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審判實踐中很難認定一方是否屬于“小三”。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行為,付出了也不一定能有所收獲。如果雙方都是成年人,就應該清楚地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
有人可以提出通過這樣的問題,即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婚外情人大額財產,是否具有屬于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轉移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的情形?
根據字典,“ Shift”這個詞的意思是改變位置,從一邊移動到另一邊,以及改變。筆者認為,一方擅自將大量夫妻財產轉讓給婚外情人的行為,與“轉讓”夫妻財產的概念相吻合,應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視為構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一方與另一方在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屬于非法關系。
深圳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在婚姻關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不論份額多少。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以外的原因處分共同財產的,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共同財產。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另一方配偶以侵犯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關破裂:深圳婚姻律師解析律 | 家庭暴力陰霾:深圳婚姻律師揭秘 |
社交糾葛:深圳婚姻律師解析離婚 | 解析離婚等待期:深圳婚姻律師探 |
法律指南:深圳婚姻律師探討離婚 | 法律指南:深圳婚姻律師詮釋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