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起于中國古代的婚事儀式,也叫定親財禮、聘禮、聘財等。
中國古代締結婚姻,即是男方在婚約初步達成了婚約后,由女方給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通常被稱為"彩禮"。
新中國成立后的某一時期,有關彩禮、訂婚婚約等問題一直備受批判,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卻一直固守著。
案例簡介
兩宋是通過相親認識的,在宋先生交納十二萬元的彩禮之后,雙方正式訂婚,同居九個月后,王小姐懷孕了,兩人領到了結婚證,婚后三個月,王小姐偶然發現宋先生和很多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因為這件事和宋先生吵了起來,甚至大打出手,因為感情極不穩定而流產。
隨后,王小姐心灰意冷,向宋先生提出離婚,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宋先生的家人說雙方結婚時間太短,離婚后王小姐應退還全部彩禮,于是慫恿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小姐返還全部彩禮。
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講述彩禮糾紛的處理"title="深圳大鵬婚姻律師講述彩禮糾紛的處理" />
法庭裁決
案件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符合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
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返還的情形,故駁回宋先生的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第二條》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習俗支付彩禮的,如認定屬下列情況,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上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司法部門應注意,即使案件情況符合法律規定應歸責的情形,在實際判決過程中,還要結合雙方的居留時間、相處時間、彩禮的使用用途和情況、雙方是否有過錯來劃分彩禮數額,然后作出判決,有一種情況是無法收回全部彩禮。
在雙方交往過程中,平時在節日贈送的小禮品、小禮物都不屬于彩禮的范圍,只有為達到結婚目的而贈與的大筆財物才屬彩禮,可以主張返還。深圳大鵬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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