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真愛變成仇恨,當溫情變成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黃花,真誠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開始滋生和蔓延后,隱匿財產,成為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自然”的選擇。那么當發現對方在離婚時隱匿財產怎么辦呢?接下來跟深圳婚姻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首先弄清結婚的時間和離婚的時間
1、結婚的時候是用來明確哪些財物是屬于婚內財產。如果是結婚前買的資產,就不屬于婚內財產,那么離婚后另一方就無權主意,無法分割。
2、離婚的時候是防備過了訴訟的時效。由于這部分財產在離婚前沒有被發明,一旦離婚后發現了,就要盡快去訴訟,不克不及過了3年的起訴期,不然到時候就得不到法律保護了。
二、 采集被潛藏的財產的具體證據,然后交給法院。
離婚時或離婚后,假如發明一方有意藏匿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應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申請人民法院對財產進行相應的保全,以免財產的滅失。
關于動產,比方銀行卡、理財產物等,可注重采集對方存取款的憑條,注重控制對方儲蓄的信息,分外關于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關于不動產,應注重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
三、能夠請求法院不分,或者少分給對方
我國《民法典》有相關規定,夫妻一方潛藏、轉移、變賣、損毀、浪費夫妻共同財產,或許捏造夫妻共同債權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般的離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移銀行存款、不動產等行為,會被認定為轉移財產。
假如夫妻兩邊還未訴訟離婚或許正在訴訟離婚,發明對方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能夠向法院請求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后的2年內,一方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婚姻律師事務所解答:離婚時慘遭“財產轉移”應該怎么辦?)
當然,如曾經發明對方轉移或者藏匿財產,應及時制止,或者保留有關的證據,以備訴訟時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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