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的一方所遭受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定: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下面由深圳婚姻律師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因配偶關系侵害另一方的權利,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方應當對無過錯方受到的損害給予相應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中國家庭社會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取證難嗎?
在審判工作實踐中發展提出離婚損害國家賠償的案件進行數量雖多,但獲賠率極低,從起訴情況看,主要有兩類案件:一類是因家庭網絡暴力行為導致離婚且要求企業賠償,到目前為止這類案件賠償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可以支持。另一類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或有不正當兩性之間關系、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目前黎川法院僅判決了1件給予一定損害賠償。這不僅有一個法律法規對此我們規定過于嚴格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相關研究證據信息收集數據十分嚴重困難,法院已經無法認定。本文主要將從證據角度分析闡述離婚損害賠償獲賠難問題。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在取證難方面需要具有存在以下幾個特點:
(1)離婚案件本身的私密性使得受害方在訴訟中很難獲得證據。如前所述,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往往涉及個人隱私和家庭隱私。他們的私密性很強,外人很難知道,給舉證帶來很大困難。
(2)受害方當事人進行法律問題意識淡薄。很多受害方當事人在發展受到嚴重侵害之后,并不會想到去收集和固定資產相關研究證據,以致在提起行政訴訟后,常常因無法向法庭可以提供一個有效的證據而招致敗訴。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若受到傷害,受害方往往我們很難直接決定他們是否通過收集數據證據:若收集被侵害的證據,則有進一步惡化夫妻之間關系之虞,以至于會一發不可收拾;若不收集、保存管理相關證據,等到最終忍無可忍而提起訴訟時,距離損害社會發生之時已有一段學習時間間隔,此時本來清晰的證人證言可能影響已經開始變得更加模糊不清,或者本應固定的證據因為如果沒有得到及時固定而可能永遠都是無法取得,而出現求助無門的現象。
(3)證據擁有相對于單一性、間接性的缺陷。
民訴法規定證據有七種方式,審訊實踐中離婚侵害補償案件當事人所能供應的多為當事人的陳說以及證人證言和無限的書證(在個體案件中另有鑒定論斷)。就書證而言,除非有錯誤的配頭造成受益方配頭的財物的喪失或身體上的損傷,否則訴訟中書證是比較少見的,事實上,由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即使受害方有損傷,多半也不會申請傷情鑒定,因此該類證據非常少見。
在離婚侵害補償訴訟中最常常的被運用是證人證言,然而因為離婚侵害行動的隱蔽性以及外界參與的艱苦性,使得即使是輕易獲得的證人證言都人造地存在某種證實力方面的缺點。比方證人往往是與當事人一方或兩邊有親熱瓜葛或是支屬瓜葛的人。讓此類證人在法庭上支撐一方,而做出對此外一方晦氣的證言,從豪情上來說是很難令其接受的。就算證人克服感情障礙而做出了對一方有利的證言,那么該證言在證明力上來說也是不充分的。當然,造成這一難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且這些證據多為間接證據,必須組成嚴密的證據鏈環體系才可證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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