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婚姻協議,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可能總有一種揮之不去的 "小家子氣 "和 "窮 "感,但實際上在英美等國家,戀人們去律師事務所對雙方婚前財產,包括婚后財產收入的分配做出約定是非常普遍的,這可能是中西方文化差異帶來的差異之一。深圳婚姻律師就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事實上,筆者在日常案例和答疑咨詢中,真的很少有人主動咨詢婚姻協議的相關事宜。公平地說,有一些一般類型的客戶向我咨詢有關婚前協議的建議:
一是通過自己可以作為中大型企業公司主要股東甚至上市公司前十位股東,并在中國公司擔任要職的人士。因為我們這類人士的婚姻家庭狀況并不僅僅影響學生自己的生活,更可能對其名下的股份與其所供職甚至進行控制的公司員工產生蝴蝶效應。因此,很多不同情況下是公司信息以及提高公司沒有其他股東要求其在婚前利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分配工作方式。
二是家境較為懸殊的未婚情侶,且大多數一方家族財富管理較為雄厚。這類人士的婚姻生活狀況不僅成為可能產生影響一個家族長輩名下的公司,甚至還有可能造成影響家族財富的繼承。
三是夫妻雙方均為高級知識分子或法律專業人士,均在財富方面相對獨立,且對用書面協議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分配方式不反感的。
要說婚姻協議,這個事情的前提一定是這種以書面協議的形式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和分配的方式已經得到了我國法律的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已經明確支持婚姻協議的合法性。
具體來說,婚前協議可以分為婚前協議和婚后夫妻的身份關系,夫妻雙方約定的未來生活中的一切經濟事項,即字面意思的“婚姻”協議。這兩個協議都有法律效力,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差異。
首先,上面提到的第一份婚前協議應該是最常見的婚姻協議。婚前協議是指未婚夫妻因即將發生夫妻關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所作的特別約定。第二份夫妻財產協議是字面意義上最“純粹”的婚姻協議;具體來說,是指夫妻雙方形成了受法律保護的關系,但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個人原因,決定對夫妻可以單獨支配和共同支配的財產權利分配做出約定。
其次,婚前協議中往往會因為涉及夫妻一方在夫妻社會關系可以成立前的個人信息財產,但婚前協議在性質上應屬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即婚前協議成立于企業雙方簽字認可之時,但在我們雙方能夠通過政府民政登記結婚后才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
若男女學生之間因種種問題原因就是簽訂婚前協議后并未登記結婚的,則婚前協議自始不生效。但婚內財產安全協議因協議簽訂雙方間已經普遍存在一個有效的婚姻生活關系,則自雙方簽署確認之時即時生效。
關于協議的范圍,現在已經很清楚,夫妻雙方的財產,無論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都可以由協議來管理,如果離婚,子女的監護權是否可以列入夫妻雙方協議的婚姻協議中,我國的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筆者個人認為,婚內約定應僅限于夫妻各自的、共同的財產,不能包括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第一個原因是,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該法應當理解為對夫妻財產的限制性解釋。另一個原因是財產權和撫養權屬于不同的法律權利。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監護權所屬的人身權在分配和處置上應該更加謹慎。所以,婚姻協議應該只約定財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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