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離婚訴訟律師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不一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兩種,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法院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的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的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的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