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房屋所有權認定與分割改革問題是目前老年人離婚、繼承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決十分突出,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致使上訴案件日益增多。深圳離婚律師咨詢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這種房地產,應該充分考慮住房改革是一個特定時期的國家福利性住房政策的特點,根據購房過程中對方是否應該使用對方,包括服務年限福利等各種優惠。
或者反過來思考,根據住房改革是以家庭為導向,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通過再次分析對方是否喪失了福利性住房的權利,我們可以判斷個人財產是屬于一方還是再婚夫婦的共同財產。同時,考慮到房屋的增值,為了平衡雙方的利益,可以在婚后共同支付部分購房給對方以合理的補償。
對再婚和住房改革的案例有不同的判斷。司法實踐中處理案件的標準不盡相同。(下列案件由作者處理,以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法院判決,申請購買并簽訂婚內購房合同并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田(女)和李(男)于1995年1月17日結婚,兩人再婚。1995年8月9日,田先生申請購買一套再婚前由已故丈夫租用的公共住房。1999年11月1日,他簽訂了一份房屋銷售合同,并支付了購買價格。2000年2月,他獲得了住房產權證書。
2007年10月,李某某起訴離婚,認為該房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安全要求企業依法分割。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雙方存在爭議進行房屋原為田某某和其前夫承租的房屋,田某某在與李某某結婚前即申請通過購買該房屋,并使用其與前夫的工齡及個人銀行存款購買了該房屋,雖購買該房屋的買賣合同契約和房屋土地所有權證于婚后沒有取得,但不應發生改變該房屋為田某某婚前還是個人信息財產的性質。
田某基于其他理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案情基本相同,但一審法院判決房改為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按評估價折價補償對方。
任某(男)和王某(女)于1994年4月15日登記結婚,雙方再婚。1993年3月,凡申請購買以前租賃的公共住房并支付預付購房款的,1994年5月26日凡再次補足購房款7000元。1994年8月27日,任何單位與本單位簽訂了住房協議,并于1996年7月4日取得了住房產權證書。房子是用被告已故妻子的資歷買的。王先生婚前也在原單位申請購房改造,但尚未取得產權證。2010年3月,王某提出離婚,要求分割住房改革。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于1996年7月購買其原租住的房屋并取得房產證,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鑒于該房屋系任某某通過房改、賣房取得,該房屋折算了任某某與前妻的工齡,同時考慮到房改、賣房的福利性質,由任某某擁有是合適的。
任某某應適當支付王某某房屋折價款,具體數額由法院認定。王某某購買的房改房雖尚未取得產權證,但其單位已出具該房屋的產權證,法院已認定該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根據房屋來源分配給王某單位的事實,屬于王某所有是妥當的。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維持原判。雙方企業均已決定進行申訴。原告楊某某(女方)與被告邢某某(男方)于2001年4月6日登記進行結婚,雙方均系再婚。
2000年7月邢某某公司申請通過購買訴爭房改房,2000年12月15日,簽訂《房屋信息買賣合同契約》并繳納部分購房款,2002年6月28日取得沒有房產證,2003年10月,原告可以起訴我國離婚,并要求企業分割此訴爭房改房。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認為,爭議房屋的購買價款折算了邢某某與原伴侶韓某某的工齡,房屋買賣手續是在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前完成的。雖然產權證是他們婚后取得的,但并沒有改變爭議房屋作為被告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原告認為,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產權證,爭議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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