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婚姻律師 這一系列文章將從婚姻的締結、婚姻的家庭關系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來闡述中國法律框架下涉外婚姻的一般與特殊規定,并對涉外婚姻訴訟代理實務提出專業建議。隨后,我們將選擇經常發生涉外婚姻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法國、韓國、日本和港澳臺等,對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核心問題進行闡述,為關心這些國家和地區婚姻制度的人提供法律實務參考。
婚姻制度的演變自古就受到諸多社會因素和自然環境的影響,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經濟基礎的國家,其婚姻家庭制度存在著差異,這就導致婚姻家庭領域普遍存在著法律沖突現象,不能形成統一的適用規范。
現代國家的結婚制度一般是指男女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的婚姻關系,本文就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問題作一簡要介紹。
婚姻實質要件之法律適用。
㈠婚姻的實質要件。
就婚姻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而言,各國婚姻法規定的條件較為接近,主要有以下幾點:
婚姻是雙方自愿的一種意思表示。多數國家締結婚姻的基本原則是要求雙方當事人自愿,而在很少幾個宗教國家和一些較保守的國家,結婚條件中并未明確規定這一原則。
雙方已到了結婚年齡。限制法定結婚年齡主要是考慮到個人在生理、心理和精神等方面日趨成熟,社會整體經濟狀況和人口政策等因素。因為各國的國情不同,各國對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也不盡相同。
結婚是男女雙方的結合。雖然多數國家主張男女應當締結婚姻,但很少有國家將其明確寫入法律,而將其作為事實規范而產生法律效果。在人權運動的推動下,一些國家開始關注同性婚姻問題。
結婚還存在著法律上必須排除的實質性問題,如:在一定范圍內禁止血親結婚,這主要是出于提高人口素質和維護倫理綱常的考慮,但各國對近親結婚的限制卻不盡相同;禁止患有某種疾病的人結婚,這主要是出于優生學和夫妻生活的考慮;禁止重婚和一夫一妻制也是當今大多數國家法律所遵循的原則。
㈡婚姻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因為各國對婚姻的實質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所以在適用不同國家法律時難免產生矛盾。為解決這類法律沖突,主要有下列適用法律原則:
適用結婚舉行地法的規定。
關于婚姻的實質要件應以婚姻舉行地的法律規定為依據,這是最傳統的原則,甚至在當今仍然是主流。根據該原則形成的法律后果是,在任何地方舉行地法認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在任何地方舉行地法認為無效的婚姻在任何地方都是無效的。這種法律適用原則的理論依據是充分的,例如,根據“地點支配行為”原則,成立婚姻的實質要件應受結婚地的法律支配;而結婚地的法律適用關系到舉行地的善良風俗和社會秩序,因此,應當嚴格遵循舉行地的風俗習慣。但是,持反對意見的人認為,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將使當事人有機會規避法律,增加"移住婚姻"(migratorymarriage)[1]的數目。
二、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
結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行為,與當事人有不可分割的關系,因此,許多國家認為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適用當事人屬人法,而不應適用地法原則。屬人法在此同樣具有居所法和國籍國法的區別。在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德國,希臘,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土耳其,瑞典和日本,泰國等國家,都提出了適用當事人國籍國法的要求,而在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提出了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的要求。適用當事人屬人法的婚姻實質要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同居”現象。一般而言,當事人與其國籍國或住所地所在國之間存在著長期的聯系,適用當事人屬人法對于當事人而言也較為合理。
三是混合系統。
對于婚姻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一味死板地采用婚內舉行地法,極有可能造成“移居地”現象,助長法律規避的風氣。徹底拋棄當事人屬人法的規定,也不能體現擬婚雙方在習俗、宗教信仰、倫理道德等方面的民族傳統。相反地,如果單純采用當事人屬人法,就會出現婚姻當事人屬人法的某些規定與舉行婚姻的地法公序良俗相沖突,增加了結婚的障礙和困難。特別是當雙方的屬人法發生沖突時更是難于處理。結果,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逐步放棄純粹依婚姻舉行地法或當事人屬人法的做法,而采用了將二者結合起來的規定。
第二,法定結婚形式要件適用。
結婚除了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要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締結合法婚姻所要具備的程序等外在形式。全世界關于結婚形式的規定各不相同,也有少數國家甚至不要求辦理結婚手續或結婚形式,如美國的習慣婚姻。
在各國關于婚姻形式的立法中,主要有四種制度:民法式婚姻、宗教式婚姻、民事登記與宗教儀式相結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的事實婚姻。婚姻當事人單獨屬于上述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適用上容易發生沖突。所以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逐漸形成以下幾種方式:
適用結婚舉行地法的規定。
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長期以來一直與婚姻形式要件的適用方式相同,也是適用婚姻舉行地法,即遵循“地點支配行為”原則。在此原則下,只要婚姻按照婚姻舉行地法律規定的方式成立,其他國家也將予以承認。實際上,結婚形式要件依婚姻舉行地法,在操作上簡單易行,可以減少婚姻登記機關和當事人許多程序上的麻煩。
2.婚姻當事人本國法律的適用。
還有一些國家規定,本國公民或居住在本國的人,即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結婚,也必須遵守本國法律所規定的宗教方式,例如希臘、西班牙、也門等國不承認本國公民或居住在本國的人以其他方式在國外結婚。其他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國內公民的婚姻必須符合本國的民事登記程序,即使是在國外締結婚姻也是如此。
選擇屬人法和行為地法的運用。
為盡量避免出現"跛足婚姻"現象,在婚姻形式要件問題上,各國一般采用的立法原則是:在婚姻舉行地和當事人屬人法之間兼顧。隨著西方社會婚姻家庭觀念的轉變,非婚同居現象日益增多。在澳大利亞、新西蘭和美國的一些國家,已通過立法,承認非婚同居關系,并設立了一個家庭伴侶登記機構,登記的同居伙伴享有與已婚夫婦相同的權利。在國際私法方面,承認非婚同居關系的一些國家目前多采用登記地本國法律。
第三,我國有關涉外婚姻適用法律的規定。
中國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登記地法律。2010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此作了新的規定。《婚姻登記法》第21條規定:"婚姻登記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無經常居住地法律;無共同國籍,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締結婚姻,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一方經常居住在國外,或者其國籍國法律規定的,可以辦理結婚手續。
[1]“轉移婚姻”,也稱為“轉移婚姻”,是指為了使婚姻成立,婚姻的當事人通過改變住所或居所的方式,從而改變構成沖突規范連接點的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使婚姻無效的準據法,使婚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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