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被繼承人曹是一家科技公司(以下簡稱一家公司)的員工。2019年8月12日,曹在公司參加員工籃球比賽時突發疾病死亡。賈是曹的妻子。他們于2019年6月4日登記結婚。他是曹的母親,曹沒有其他繼承人。
曹死后,一家公司同意支付3.89萬元的喪葬補貼和80萬元的護理費;賈,他的慰問費是10萬元。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工傷基金批準并支付785020元的一次性死亡補貼,已轉入公司賬戶。一家公司已將上述所有款項支付給曹的母親何的賬戶。
曹死后遺留的財產主要有:婚前全款購買兩套現房,其名下存款84863元,一輛車;養老金賬戶余額119512.84元,住房公積金余額7138.67元,企業年金及激勵賬戶余額129169.09元。
曹的妻子賈某與曹的母親何某就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分配發生爭議,雙方協商失敗,訴法院。
判決結果
賈某和何某分配一次性死亡補助金50%;曹某遺產分配比例為:賈某分配20%,何某分配80%。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
(一)一次性死亡補貼是遺產嗎?如何分配?
一次性工傷死亡補貼是指工傷保險基金對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的一次性賠償。工人的死亡使其親屬失去了重要的生活來源,導致其生活水平下降,這是工傷事故的后果之一,因此應予以賠償。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一次性死亡補貼是對死者親屬的物質補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也不是死者的遺產,而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財產。在分配過程中,應考慮兩個原則:當事人對死者的親密關系和對死者的經濟依賴。
(二)本案確定遺產分配比例的原則和事實依據
本案所涉及的遺產分配應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與死者關系密切;
第二,與死者生活的密切性;
第三,對死者的經濟依賴、未來生活的來源和保障。
曹是何的獨生子女。丈夫去世后,母子在生活、物質和精神上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和深刻的依賴;何年老體弱,身體多病,失去了工作能力。作為曹生前唯一支持的親屬,曹死后無所依靠,只能通過遺留的財產保障生活和醫療需求。賈和被繼承人曹拿到結婚證才69天,共同生活時間短。而且賈從事的職業比較好,收入保障比較好,還年輕。隨著時間的推移,傷害可以通過新的生活來治愈。賈對曹遺留財產的需求和依賴程度相對較低。
(三)本案適用法律的啟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等。對于生活中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對于已履行主要支持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同居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
被繼承人的母親何某將曹某撫養長大,付出了很多,年過花甲失去了獨子,應在遺產分配時予以照顧。被繼承人的妻子賈某與曹某結婚僅69天,突發事故,失去丈夫,也令人遺憾,但畢竟與被繼承人結婚日期短,未能與被繼承人共同努力,積累財富。其對被繼承人財產和家庭的貢獻明顯低于母親何某,因此應少分。
結合何某對曹某撫養費、賈某與曹某結婚、共同生活時間、家庭日常貢獻等因素,法院根據賈某分配遺產20%,何某分配分配比例80%,這在法律上是有根據的,更為公眾所接受。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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