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著作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環境保護自己以后,著作權繼承也逐漸在各國相關法律中確立下來了,我國也不例外。由于沒有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有許多特殊之處,因而,對有關著作權繼承這些問題的探討也就顯得很有意義。下面請看深圳繼承律師對這方面內容的講解。
著作權繼承是指著作權人死亡時,根據著作權人合法有效的意愿、遺產保全協議或其他繼承方式,將其全部著作權轉讓給繼承人的法律制度。 根據各國的法律理論和立法實踐,著作權通常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其中,前者與著作權人的存在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后者,由于該財產權可以與人分離,因此可以轉讓。各國著作權法和繼承法都明確規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權財產權,可以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我國在繼承法和著作權法的立法過程中,充分借鑒了世界各國的繼承立法和著作權立法的經驗,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權的財產權可以由其繼承人在其死亡時繼承。作者死后,繼承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根據作者的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或者法定繼承獲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一般來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繼承,但人身權不能繼承。然而,對于繼承人是否可以行使出版權,是否可以享有死者未出版作品的著作權,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在大多數國家,版權法規定,如果作者在去世前沒有出版死亡作品,或者在遺囑中沒有明確表示是否出版,作者的繼承人可以行使出版死亡作品的權利。在大多數普通法國家,遺作的版權可由繼承人行使。遺作的有效期為自作品發表之日起數年,如《版權法》第95條。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行使公示遺贈的權利,但只能享有使用遺贈作品的權利。如法國《著作權法》第19、21條的規定。
如果沒有著作權屬于中國公民,其著作權中財產進行權利的保護工作期限是其終生加上自己死后的50年,因此,當公民對于死亡后,必然結果發生網絡著作權繼承的問題。根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公民個人死亡后,如果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保護期限內,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企業轉移。就是說,著作權中的財產管理權利是否屬于社會公民文化遺產的范圍,可以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我們繼承。
需求注重的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承繼的。國民死亡后,其署名權、修改權和維護作品完整權可由繼承人或許受遺贈人予以維護;假如著作權既沒有人承繼又沒有人受遺贈的,上述三項權力由著作權行政治理部分維護。至于揭曉權,作者生前未揭曉的作品,假如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的,那么,在作者死亡50年內,發表權可以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則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作古后,繼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據作者的遺言、遺贈撫養和談或法定承繼的劃定獲得著作權,成為著作權主體。普遍而言,著作權中的財富權力能夠承繼,人身權利不能承繼。然則,關于死者生前未揭曉的作品,繼承人是否行使揭曉權以及是否享有遺作的著作權的題目,列國劃定分歧。大多數國度著作權法均劃定,凡作者生前未揭曉也未在遺言中明確是不是發表的,遺作的發表權可由作者的繼承人行使。對于遺作的著作權,多數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可由繼承人行使,遺作的有效期為作品發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5條的規定。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遺囑執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行使遺作的發表權,但是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權。如法國《著作權法》第19條、21條的規定。
中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繼承包括“公民的著作權(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財產權”。 一般來說,繼承人繼承著作權,主要是在作者死亡后繼承剩余的財產權有效期限。 作者死亡至著作權有效期屆滿期間,繼承人可以享有原作者的財產權。因此,中國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在公民死亡后,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讓。因此,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財產權的人可以成為著作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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