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什么情況?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為你解答。
如果夫妻有以下情況,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禮物
遺囑或贈與合同屬于夫妻一方的,離婚時不得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例如,在該男子的父親去世之前,他在遺囑中明確表示,他死后的房子屬于該男子,并排除他人的權利。該男子基于遺囑繼承的財產不能分割為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達成協議。你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達成協議。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屬于一方,不包括在共同財產的范圍內。它必須是書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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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前財產
當然,一方婚前財產不應屬于離婚時的分割范圍。因此,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另一方要求在婚前取得分割財產,則該財產不屬于離婚分割。
四、只能歸屬于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例如,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津貼等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為了保護受害者的生命,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深圳華僑城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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