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夫婦離婚后外公去看孫子被拒。
老翁的兒子翁某將一名外地兒媳張某帶回家中,在孫子未滿周歲時,兩人便外出打工,兩人在過年時才回家,平常也沒有什么生活費寄給老翁,孫子小翁已經由老翁家養了6年,一直到小翁開始看書時,翁某和張某二人才把他接走,老翁只在過年的時候才能看到他的孫子小翁。二年后翁某與張某感情不和,要求離婚,孫子小翁被兒媳張某送到娘家。
翁某和張某達成離婚協議,孫子小翁隨母親張某共同生活,翁某每月承擔小翁撫養費6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翁某有權探望兒子小翁和張某共同生活。后來翁某一直在外打工沒有回家,老翁在翁某離婚后三年都沒有見過他的孫子小翁一面,多次希望接他的孫子回老家或外孫家時,老翁夫婦將他告上法院,要求他三年內不能見到孫子。
糾紛問題:離婚后,外公是否有探視權?
本案審理中,對于老翁是否有權探望孫子小翁,意見不一:
前者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父親或母親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孩子,而探視權只能由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行使。老翁作為外公在法律上沒有探望權,兒媳張某也沒有義務幫助,因此,對原告的請求應當被駁回。
二是老翁家養孫小翁長達6年之久,雖然老翁家并無法律規定,但也無明文規定和禁止。從法律無禁止可為原則,由于隔輩探望的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基于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爺爺探望孫子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而且與外公對孫輩在父母無撫養能力下的撫養義務相當。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哪些夫妻離婚后享有探望權
贊成第二種觀點。
探訪權,規定期間或不定期探訪孩子的權利。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父親或母親不直接撫養孩子,有權探視孩子,另一方有義務協助孩子”。根據這一規定,享有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權的產生是以父母雙方婚姻關系解除為前提,而非直接撫養子女。所以,根據《婚姻法》38條的字面理解,本案中老翁無權行使探望權。而我國現行《婚姻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離異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離異后是否享有探望權,并無明文禁止或允許。
根據民法學無禁止可為原則,可以認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兒、外孫子女有探望權。就社會公德、家庭倫理道德和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而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孫輩或外孫子女是人之常情、生存需要、精神需要。如果爺爺奶奶或爺爺奶奶來看孩子或者外孫孩子,不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就應該得到允許。如果這一血淋淋的親情被法律無情地拒之門外,勢必會加深兩家的矛盾,影響祖孫兩代的感情,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傳統家庭倫理教育不利。
與此同時,《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均已去世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輩,對其負有撫養義務。"規定,當父母去世或無力撫養未成年子女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輩和外孫子女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和子女應當進行必要的探視。婚姻法律只規定了人們在婚姻家庭領域必須遵守的基本規范,但也存在著道德規范方面的許多問題,對習俗進行調整,特別是對涉及當事人感情、隱私權、風俗習慣的婚姻家庭,應慎之又慎,過多干預反而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盡管該案案情簡單,但其所引發的強烈矛盾,卻值得人們深思。
根據現行《婚姻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在父母離異后,法律不得悖理、理不能悖情,并沒有任何關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可以享有探望權的明確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按照傳統的家庭倫理道德,只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孫輩或外孫子女不會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應依法給予許可。本案件中,只要老翁探望小翁并未影響小翁的健康成長,即應予以扶助,作為撫養6年外孫的外公,具體探訪方式可經雙方協商確定,一年讓外公能見孫子一次也符合法律常情,也是社會對家長行使精神贍養權的一種報償。針對現行《婚姻法》將探望權主體限定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與目前的倫理、人情相沖突。因此,作者提出,應當擴大探望權的主體范圍,使之更加適應中國國情,符合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和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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