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原告梁某和被告李某于2003年4月舉行結婚儀式,并于同年6月登記結婚。2004年2月23日,李某生了一個女孩梁女。2010年12月1日,梁某和李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民政局登記離婚,理由是感情破裂。雙方同意梁女由李某撫養,梁女每月支付200元。2017年5月,梁女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梁女將撫養費增加到每月500元,理由是梁女每月支付的200元撫養費不足以支付。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梁某申請鑒定自己是否是梁女的生物學父親,梁某支付了3000元的鑒定費。2017年7月1日,法大法院科技鑒定研究所出具鑒定文件,檢驗意見梁某不是梁女的生物學父親。鑒定結論出具后,梁女撤回了對梁的起訴。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梁某表示,梁女每月以現金形式支付撫養費,并為梁女購買手機、自行車,并支付1000元保險金。被告李某表示,他懷孕時已確認梁女不是梁女。梁某清楚地知道,梁某離婚后沒有按時支付撫養費,但他本人并未就梁某不支付撫養費提起訴訟。梁某不承認李某的陳述沒有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認為
李某與梁某結婚后生下的女兒梁女非梁女,因此梁某對梁女沒有撫養義務。李某應將梁某因撫養梁女支付的相關費用返還梁某。具體金額由法院根據梁女的生活費用確定。由于梁女非梁女的事實對梁女造成了精神傷害,李應向梁女支付精神傷害賠償金和梁女的鑒定費。判決被告李某返還原告梁某支付給梁女的撫養費3.16萬元,并賠償原告梁某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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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并沒有明確法律上對親子關系的否認,即對婚生子女的否認。在實踐中,受害人通常通過提起撫養糾紛、不當得利或侵權訴訟來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些案件往往交織在各種法律關系中,因此澄清它們非常重要。
本案案中,受害人梁通過提起贍養糾紛,要求原配偶李返還贍養費,賠償其精神損失,應根據侵權行為對配偶提出請求。問題是梁應該如何規范法律,要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犯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李的行為足以破壞夫妻的共同生活,而不是法律允許的,從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觀點可以得出結論,也是對梁民事權益的不當侵犯,李和第三人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配偶應共同保持共同生活的完整、安全和幸福,夫妻誠實是確保共同生活完整、安全和幸福的必要條件,因此應解決配偶因婚姻合同而承擔誠實義務,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完整、安全和幸福,即因婚姻合同義務而侵犯他人權利。
因此,梁可以向李主張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不受婚姻關系的存在的影響。因此,一審從侵權的角度判斷李賠償損失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