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分割是關系夫妻各方權益的重要事項,那么,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分割時應堅持什么原則,這是許多需要離婚朋友關心的現實問題。下面,深圳婚姻律師圍繞離婚房產分割的內容,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第一種,借名買房關系,如果您雙方簽訂有實在、正當、有效的借名買房協議,或許對方能夠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而該法律關系也被法院所認定,那么該房產歸對方所有。
何謂簽訂實在有效的“借名買房”協議?“借名買房”協議是條約的一種,簽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動,條約自身是不是有效受法律規定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法律規定: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背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
第二種,是不是存在贈與關系,如您主意雙方存在贈與關系,房屋是前夫贈與給您的,則需提交響應證據,而依據《民事訴訟法》法律說明之規定,關于贈與究竟的證實,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因此舉證的要求是比較高的,尤其是在你們雙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贈與是否存在合理性。
第三種,是不是假貨關系,這類情況,排除了借名買房、贈與等情況,重點調查的出資性質問題,法院會檢查你們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的合意,如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雙方系借貸關系,則房屋是您個人財產,但購房款應當作為債務進行償還。
第四種,因同居而發生的共有關系,盡管雙方離婚,然則仍共同寓居共同生活,雖然是前夫出資,但是該出資系來源于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這種情況下,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仍然是共同財產。
這個題目需要做詳細的情形闡發,需要看雙方離婚時,對于房子的所有權是如何約定或者是判決、如何確定的。
假如雙方離婚,商定該屋子歸一方獨自所有,然則沒有去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央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這個屋子依然堅持原始的登記狀況,即登記在夫妻雙方個人的名下。那么此時,作為這個屋子的完整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方是有權利獨自出售該房屋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買家在支付完買房款之后,往往需要賣方共同變更登記,將房屋所有權人由賣方變為買方。因為該房屋登記在夫妻2個人的名下,因此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仍舊需要另一登記方的共同,否則無法在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如果在屋子約定給一個人的情況下,另一方拒不合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則房屋所有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之訴,請求人民法院肯定該房屋歸小我私家所有,而且請求對方合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變更到所有權人一個人的名下。在房屋變更到所有權人一人名下之后,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便可以同賣家一起去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假如雙方在離婚時商定該房屋堅持原始登記狀況雙方根據各自的份額按份共有該房屋,則作為房屋部分所有權人,該方有權出售自己所享有的份額,如果出售后需要共同買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仍舊需要另一方的共同與同意,在現實中操作還是比較麻煩的。
無論該房屋商定給誰所有,也無論該房屋當初的登記狀況,作為房屋的權利人,都是能夠與賣家簽訂房屋交易條約,出售本人所有的部分產權。只是在現實生活中,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比較困難,因此離婚律師建議離婚時,盡快讓另一方共同自己變更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并且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較高的違約金防止對方不共同。只有這樣才能讓未來出售房屋的手續更為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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