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同居者,規則是嚴格不同的,政府不愿意進行任何改革,以包括同居夫婦在財務規定方面的任何權利,而不是已婚夫婦,因為法律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是有限的,遠遠沒有生效[10]。如前文所述,由于沒有關于同居財務權利的法定條款,索賠人只能依靠財產法或信托法來提出索賠。申訴人可以根據信托法提出申訴,但這需要證明其對財產的財務貢獻。正如Reid勛爵在Pettit v Pettit [11]案中首次規定的那樣,該案在Stack v Dowden [12]案中得到了Neuberger勛爵的確認,反映了當今法律的現狀,即如果沒有證明索賠人對財產的財務貢獻,就不可能存在產生的信托。
然而,目前的法律已經確立了在同居關系中產生財務權利之前對信托證據的嚴格依賴。這已被證明對同居者和已婚夫婦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13],因為法院拒絕考慮關系的其他因素,而主要關注當事人的協議,而且對同居者來說,證明信任的標準被定得太高。例如,在Stack訴Dowden案中,Neuberger勛爵的判決說明了同居者之間的信任證明的要求是不公平的。Law Lords [14]對Neuberger勛爵提出的這種方法在今天是否合適提出了一些質疑。
正如Miller訴Miller案中所討論的,在婚姻方面,經濟權利被認為是平等的,并且是在共同努力的基礎上確定的,但正如Neuberger勛爵在Stack訴Dowden案中所描述的那樣,同居夫婦的責任與已婚夫婦的責任相同,這一點并不適用。要求索賠人提供信托證明是不公正的,因為不平等的情況在于有證據證明多年的損害,如Burns訴Burns案中所看到的,但沒有證據證明直接的財務貢獻,法院已經決定由于缺乏財務貢獻的證據而拒絕這種索賠。婚姻中的平等原則的衡量標準將為短期婚姻后的已婚夫婦提供福利,但卻無視同居者,即使是多年的損害[15] ,這是不公平的。
彭贊斯勛爵在Hyde訴Hyde和Woodhouse一案中[1]將婚姻定義為 "一男一女自愿終身結合,排除所有其他人",但在更多的法律背景下,婚姻可以被視為具有法律后果的兩個人的關系[2],而同居是兩個人決定短期或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一種情況[3] 。法院一直在保護離婚或終止關系的已婚夫婦,與同居者不同,法院不愿意為分居的同居者提供保護。分居時,適用于已婚夫婦和同居者的規則非常不同。批判性地評估和比較同居者和已婚夫婦在終止關系方面的財務權利。它將探討這兩種關系在財務規定方面的法律差異,并確定其財務后果。它將批判性地評估當前法律對同居者的苛刻程度,并在結論中建議對同居者的現行法律進行改革或修改。
在法律上,當同居夫婦分居時,雙方在關系中主張任何權利的理由比已婚夫婦少,因為在關系中沒有法定的資產分割制度 [4] 。然而,在確定同居者之間的財務結算時,預計會出現重大的財務糾紛。正如法律委員會在2007年提出的,[5]相對于已婚夫婦,同居者在財務規定方面的權利是有限的,但同居者必須繼續依靠Burn v Burn [6]中規定的原則,同居者只能在財產規則的基礎上通過建立默示信任來提出要求。在White v White [7]這一主要案件中,法院依據1973年《婚姻訴訟法》的框架,適用第27條和第25條,賦予法院處理婚姻中全部財產的自由裁量權,而法院絕不會處理同居者。已經確定的是,自這些案件以來,法院通過適用 "平等標準 "的原則,決定在平等的基礎上分割已婚夫婦的資產。這一原則說明,法院將通過將資產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來進行平等分割,無論一方的貢獻是否低于另一方,甚至一方根本就沒有做出任何貢獻。
深圳大學婚姻家庭律師提出,相對于同居者而言,婚姻的地位賦予了已婚夫婦更多的權利。法律委員會的建議也存在不合理的偏向,即在給予同居者規定方面的共享資產原則,正如Burns所說明的,在確定同居者對其子女的共同責任的關系中的夫婦的財務權利方面也可能存在問題,但根據法律,該子女可能不被視為家庭的成員[16],信托法沒有承認同居中的家庭責任[17] 。隨后,Bridge勛爵在Lloyds Bank V Rosset [18]一案中規定的原則出現了問題,即證明同居者的共同意圖和損害,以建立推定信托,其大意是,盡管證明損害很容易,但要證明雙方的共同意圖可能并不容易,因為這種協議通常不是書面形式 [19]。盡管這一原則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但它仍可能成為同居者未來在推定信托方面提出索賠的障礙。
最后,本報告指出了已婚夫婦和同居者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維護他們的財務權利。已婚夫婦可以依靠《婚姻訴訟法》第25條和第27條來宣布平等的資產份額。同居者可以依靠默示信托和推定信托來保護他們的財務權利,證明信托已經建立。這種情況下的問題是,默示信托不僅適用于同居者,而且適用于大量的索賠者,因此,如果法院采取另一種方式來建立非財務投入的推定信托,那么它也將適用于所有其他索賠者。另一個困難是,由于建立隱含信托而不是根據立法提出附屬救濟要求的程序性問題,提出此類索賠的法律費用可能太高。如上所述,目前的法律并沒有為同居者提供有效的補救措施,這就需要進行改革。一個更合適的前進方式仍然是依靠立法,承認同居者應該有法定權利向其伴侶主張經濟援助,政府應該批準法律委員會關于為同居者立法的建議。最后,在改變對同居者和已婚夫婦的態度的建議中,需要采取最低限度的步驟,以實現對當前問題的公正解決。 深圳離婚律師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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