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潘(男)和馬(女)于2003年登記結婚,2004年生了一個兒子。婚后,馬作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家庭,撫養子女,從未就業,家庭生活費由潘負責。之后,由于感情不和,雙方于2015年2月開始分居。潘同意從2015年開始每月支付馬的生活費500元。后來雙方矛盾加劇,潘從2017年7月開始停止支付生活費。2019年8月,馬向法院起訴,要求潘每月支付6000元生活費。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潘某和馬某是合法夫妻,雙方都有法定的扶養義務。馬婚后從未參加過工作。雙方在婚姻生活中形成了潘賺錢養家的家庭分工模式,馬持家教子。潘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但馬目前的收入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需要。潘不支付馬的扶養費,理由是馬四肢健全,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但馬要求每月支付6000元,金額明顯過高。根據潘的負擔能力和所在地區的一般生活水平,自2019年8月起,潘每月支付500元。
深圳婚姻律師解析
婚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夫妻作為家庭的核心,應該相互支持,相互支持,這不僅是夫妻在道德層面的義務,也是法律賦予夫妻的強制性義務。《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支持的義務。當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需要贍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雖然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但傳統的家庭分工模式并沒有完全改變。許多婦女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如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犧牲了工作發展的機會,導致她們在婚姻關系期間沒有經濟收入。
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一般應注重保護弱者的權益。在這里,弱者是指在家庭經濟地位中處于相對不利地位的一方,在實踐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一方拒絕履行對配偶的扶養義務的,情節惡劣的,可以構成遺棄罪,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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