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家庭糾紛律師 撫養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人離婚,一般有兩個問題是無法避免的。一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一個是子女的撫養權。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都需要妥善處理。在離婚過程中,甚至有人會把孩子的撫養權作為籌碼。畢竟子女是夫妻雙方的標的,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以下是關于離婚后如何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討論。
律師的意見。
首先要明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孩子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爭奪撫養權的本質是爭奪孩子與他們生活在一起的權利。
在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得到妥善解決。解決辦法一般是父母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法院尊重雙方協商結果;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法院將從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判決孩子與更有利的父母共同生活。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父母雙方可以協商并達成撫養子女的協議,法律尊重自己的選擇,但結果要在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
在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甚至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孩子。
二、協商不成,法院將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角度,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1.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離不開母親的照顧,所以和女方住在一起;然而,也有例外。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子女可以與男方同住:
(一)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未治愈的嚴重疾病,兒童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養條件,扶養義務未履行的,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與母親生活在一起。
2.對于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男女雙方都要求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一)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改變他們的生活環境明顯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與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長,而對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長期未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其子女同住的。
3.如果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他們一起生活。如果孩子和爺爺奶奶或者爺爺奶奶單獨生活多年,爺爺奶奶也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者孫子。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則來說,孩子更有可能繼續和爺爺奶奶或者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在此基礎上,法院可以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應給予男子(與祖父母生活在一起)或婦女(與祖母生活在一起)
4.如果父母雙方對十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其父親或母親有爭議,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也就是說,根據十歲以上兒童的意見,取決于他們更愿意與哪一方共同生活,監護權將決定給哪一方。
3.子女撫養權確定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均可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對于此類事項,應遵循以下規則:
1.如果雙方父母都同意改變,還是會尊重自己的選擇,改變孩子的撫養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可以準予變更。
(一)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無法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確實對子女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對方共同生活,且對方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深圳婚姻家庭糾紛律師 4.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因為“離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是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應承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應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也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對方不得拒絕探望,除非有損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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