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會對子女撫養費達成具體協議。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愿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但僅僅四年后,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吳先生,要求撫養費。下面深圳離婚方面律師帶你看這個?案例。
案件情況
男孩和母親住在一起,現在起訴父親要求撫養費。
劉女士來自四川,吳先生來自揚州。2005年,雙方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后,他的兒子小浩出生了。平凡的生活混合著許多矛盾,他們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最初的愛的甜蜜已經消失了。2009年11月,他們選擇離婚,因為他們的婚姻關系破裂了。雙方同意離婚,同意兒子與父親一起生活,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均由吳先生承擔。
之后,小浩和父親住了七年。2016年,劉女士起訴揚州開發區法院,要求變更原離婚協議。最后,在法官的見證下,兩人達成了協議。小浩和母親住在一起,并同意劉女士將承擔孩子的所有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離婚訴訟結束后,小浩和母親住在一起,吳先生也組成了一個新家庭。但四年后,也就是今年3月,吳先生突然收到了法庭傳票。結果證明,他的兒子小浩起訴了他,要求他的父親每月承擔1500元的贍養費,直到他獨立生活。我同意孩子的母親承擔所有的贍養費,但現在我又后悔了。吳先生有點困惑。
他找到兒子了解情況后,他得知前妻劉女士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他要求贍養費。在電話中,劉女士說:孩子現在上初中了。擇校費是數萬元,我為孩子上學租了一套房子。我負擔不起各種費用。
法院審理
母親違反誠信原則的,應當按照離婚協議履行。
小浩的訴訟請求遭到了父親的反對。最近,開發區法院審理了贍養費糾紛案件。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了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并向法官解釋說:根據最初的協議,小浩由他的母親撫養,我不承擔兒子的贍養費,應該按照協議履行。
在審判過程中,法官詢問了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同意吳先生不承擔贍養費的原因。劉女士在法庭上說:我想撫養我的兒子,我放棄了撫養費,以爭取小浩的監護權。吳先生同意了這一點。
開發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父母就子女撫養費達成協議時,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主張贍養費支付方應證明支付的必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父母已經達成了法院關于原告贍養費的協議。目前,雙方的生活狀況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原告也沒有證明母親無法贍養。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張,原告的贍養費由原告的母親承擔。
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劉女士對民事行為的后果有足夠的認識。在爭取兒童監護權時,她對獨自撫養原告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
法院認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遵守民事調解書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如果容易改變,就會損害法律的權威和信譽,違反中國法律規定的誠信原則,偏離中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親支付贍養費,目前情況無法支持。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關于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贍養費的協議或判決,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金額的合理要求。但判斷未撫養子女一方是否應支付贍養費,前提是子女必要時。
法院在審理費案件時,法院以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出發點,但同時,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使用子女的權利,審理此類案件將更加嚴格。法官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沒有支持小浩的要求,因為小浩沒有涉及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費用,這種要求贍養費的情況不僅違反了誠實的信用,而且沒有法律證據,不合理。
近年來,離婚雙方因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情況屢見不鮮。根據法官的分析,這主要與雙方沖動離婚有關。在大多數情況下,一方自愿放棄讓另一方承擔撫養費,以爭奪孩子的監護權,作為離婚的籌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約束了沖動離婚。建議雙方在離婚前留出30天的冷靜期,并認真對待子女撫養費等離婚協議。離婚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處理各種事務,避免給未來生活留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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