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原則之一,該原則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證孩子能夠擁有健康的成長環境,避免孩子成為父母雙方斗爭的犧牲品。下面和深圳離婚律師一起走進下面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10年9月*日,黎某與郭某登記結婚,2013年3月*日生育郭某某,婚后二人矛盾不斷,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由于雙方對婚姻關系已無法挽回,孩子出生后不久,二人協議離婚并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協議約定,孩子一周歲前由黎某撫養,一周歲后由郭某撫養,一方撫養孩子期間,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但是,郭某在孩子一周歲后只是進行探視,卻一直沒有提出要實際撫養孩子。所以郭某某出生后,一直都是由黎某攜帶撫養,黎某的父母幫忙照顧。
孩子出生不久后便被診斷出患有粘膜皮膚淋巴綜合癥,需要長期的治療和照顧,另外,由于黎某身體的原因,懷孕生子對黎某來說格外不易,所以對孩子疼愛有加,黎某愈發擔心以后郭某會要求按照協議約定拿回孩子的撫養權。這不僅是對黎某也是對年幼的孩子極大的傷害。由于郭某在離婚后并未按照約定履行撫養義務,所以,在律師的建議下,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孩子由黎某攜帶撫養。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郭某某由黎某進行攜帶撫養,并判決郭某支付撫養費。
郭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他認為應當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擁有對郭某某的撫養權。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予以支持,郭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爭議焦點
1.郭某某應由誰攜帶撫養。
2.不攜帶撫養一方應支付撫養費的標準。
律師評析
1.什么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是指在處理家事案件時,如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探望權等問題時,要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使其身心健康不受影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兒童權利公約》的一項重要精神,我國作為該公約的加入國,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積極貫徹該原則。
2.本案中的未成年人郭某某應由誰撫養最為合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孩子郭某某不足兩周歲,生活無法自理需要母親在身邊時時刻刻照顧,相對于父親來說,細心耐心又體貼的母親是更為合適的人選,況且郭某出生至今一直由黎某攜帶撫養,所以孩子與母親的關系更為親近,如果此時更換撫養者一定會對孩子的心理造成傷害,破壞孩子與父母雙方的感情。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郭某某一周歲后由郭某撫養,但在離婚后郭某并未按約定履行義務,這樣的行為無法證明他照顧孩子的責任心。因此,孩子郭某某由原告黎某撫養更加有利其成長。此外,黎某身體欠佳,未來可能難以再次生育。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孩子由黎某撫養。
3.法院可以輕易變更撫養權嗎?
實務中,法院并不輕易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因為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通常意味著要改變孩子原來已經熟悉慣的生活環境,這種改變對孩子的成長往往是不利的,除非是存在其他明顯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況,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的幾種情況。在本案中,由于孩子已滿兩周歲,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撫養權本應為郭某所有,但由于郭某怠于行使權利,且郭某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黎某及其父母不適合照顧孩子,因此對于郭某所述法院不予采納。同時法院認為,對于撫養子女的問題應當從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情況而決定,由于黎某身體原因不能正常懷孕,加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黎某實際撫養,因此,本案經歷一審二審后最終判決孩子由黎某撫養。
在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上,法院保持著謹慎的態度,一般情況不輕易進行變更,但是如果考慮到雙方的經濟、身體等條件,讓其進行撫養確實困難,法院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變更,從而保證孩子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好有什么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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