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6歲的張強(化名)在被介紹給離婚女子田霞(化名)后,于1994年9月結婚。1996年3月16日,這對夫婦生下了一個兒子,張強在一胎政策下生產后不久就進行了絕育手術。2000年2月5日,這個孩子在一場車禍中喪生。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內容。
2000年8月3日,迫切需要兒子的張強與另一名農民工咸順(化名)簽訂了“養育協議”,委托自己“養育”妻子,并要求成功后終止與妻子的關系。協議當晚簽訂,盡管天下張強反對,由自己在外面“放哨”,讓第一順被迫與 Tianxia 發生性關系。
同年10月,張強在發現田懷孕后,安排她回家分娩。2001年3月,田生了一個女嬰。由于張強不高興田生了一個女孩,而且田拒絕向張強索賠,張強一直拒絕給孩子起名字,也不給孩子上戶口,相反將田趕出了家門。田霞在無奈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前兩人要求撫養子女。本文對子女撫養負擔的研究,我們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子女撫養費應由賢順和天下承擔。孩子是先和田霞發生關系后生的孩子。田霞是孩子的生母,自然有撫養孩子的義務。賢順是孩子的親生父親。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親應當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直至該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因此,在孩子已由田某撫養的情況下,田某撫養孩子有困難的,可以以孩子監護人的名義索要孩子的部分或全部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種觀點:小孩的撫養費由先順、田霞、張強共同承擔。張強在第一個兒子車禍死亡后,本可根據《四川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吻合手術”,從而和田霞生育第二胎,這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張強卻置六年的夫妻感情于不顧,違法地委托先順為妻田霞“配種”,并簽訂了《配種協議》,協議當晚,張強不顧妻子的反對,由自己在屋外“放風”,讓先順強行和田霞發生性行為,從而懷孕生育,侵犯了田霞的性權利和生育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是國家對婦女這一群體的特殊保護。
縱觀全案,張強是本案的始作俑者,起組織、指揮的作用,張強對小孩的形成、出生有過錯,應對田霞因撫養小孩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田霞懷孕后,經十月懷胎,將小孩分娩,而沒有將小孩打掉,所以田霞也有過錯,又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自然要承擔小孩的撫養費,至于先順當然應承擔小孩的撫養費、教育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孩子一旦出生,不管是婚生還是非婚生,都應該一視同仁,任何人都不能傷害或歧視。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是人權,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孩子怎么了?該餓肚子了,卻拿不到應得的贍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八條規定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顯然,本案中的孩子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該受到我們的保護,并且應該給予足夠的支持。
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認為,養孩子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把他養大更是難上加難,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第二種意見從根本上保證了撫養孩子的物質基礎,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有利于打擊這種荒謬的故意違法行為,有利于辦案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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