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彭某鴛在××區商業廣場暢想KTVlll包間內自愿與酒吧服務員李某某發生性關系,后被告人彭某鴛丈夫覺得彭某鴛形跡可疑便質問發生什么事情,被告人彭某鴛向其丈夫謊稱自己在酒吧內被服務員強奸。被告人彭某鴛丈夫于2020年6月30日13時許向公安機關電話報案,隨后被告人彭某鴛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并在民警詢問過程中繼續謊稱自己被李某某強奸。2020年7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決定對6.30榮華錦園商業廣場暢想KTV強奸案立案偵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以固原檢一部刑訴(2021)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鴛犯誣告陷害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彭某鴛及其辯護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人彭某鴛及其辯護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并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鴛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彭某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鴛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彭某鴛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對被告人彭某鴛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損害結果、供述等情節,依法對其作出判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彭某鴛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龍崗區刑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