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妻子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張某在秦某事業處于低谷時與其結婚。自1999年秦某的事業有所發展后,他便經常徹夜不歸。2000張某發現丈夫與北京某酒店的“三陪女”肖某關系切:2012年-203年,丈夫又另結新歡,與歌女黃某來往甚密,一個月的話費高達千元。后來又與一名外地打工的女子發生感情糾葛,并與該打工女子公然在外同居,造成不良影響,親戚朋友見到張某時都會在背后議論紛紛。這一切,使得張某精神巳處于崩潰狀態,遂要求法院判其與秦某離婚。
那么,張某作為無過錯一方,可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下面深圳離婚律師將帶您一探究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重大過錯違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所受到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和離婚救濟措施,主要功能在于填補損害,精神慰撫,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其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等。這種請求權的主體僅限于無過錯配偶。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后提出,但時效以1年為限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并做出裁決。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對權利的放棄,并喪失請求損害賭償權。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也會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持。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于《婚姻法》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并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的,經權利方請求,法院可責令義務方提供抵押物或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以擔保給付義務的履行。
本案中,秦某的婚外情和與他人同居是導致兩人離婚的原因。張某是離婚案件中的無過錯當事人,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法院應當判決秦某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案宗指南:《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一)有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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