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0年1月,原告孔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通過微信認識,雙方確認戀愛關系。其后,在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王某某以需要償還貸款、學習駕駛執照和其他生活消費為理由,多次向原告孔某某索取金錢,原告多次進行轉賬,向被告轉款共計74065.45元,以發紅包的方式支付給被告(2020年8月11日),擬作二人按農村習俗回被告娘家認親之費。隨后,原審被告人二人告知原告母親,二人準備結婚,于是原告的母親劉某某就拿出29100元現金,作為結婚用品。
被告人王某某領款后,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離開原告家,將原告電話、微信全部加入黑名單,隨后原告向公安機關報警,后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最終檢察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然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糾紛的財產。
判決結果
法庭審理認為,原告孔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被告的行為雖不構成詐騙罪,但是被告人故意隱瞞自己沒有和丈夫宋某某離婚的事實,并且以原告結婚為條件,虛構自己購買房屋所需償還抵押貸款,雙方承認親屬,購買結婚物品等事實,原告人不能以自己的真實意愿為前提,使原告對財產產生誤解,作出贈與行為。由于被告人的行為有悖于婚姻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故原告對被告的贈與應視為無效,所得款項應當返還原告。
深圳坪山婚姻訴訟律師解讀
在民法中明確了“禁止借婚以求財寶”的條款,對于以婚姻名義索取財物的行為有了精確的定調,引述的法律依據不再“含羞”,它為受害者的維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對非法侵犯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具有震懾作用。婚姻關系中,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借入財產的行為范圍廣、危害大、危害大,《民法通則》認為“以婚求得財產”是對婚姻自由的違反,對此作了明文規定,不僅清楚、準確地向大眾展示了法律對行為的否定性評估,而且有效地指導和規范了相關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其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但除強制條款不能導致民事法律行為失效外。違反公共秩序的民事法律無效。
第15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各方有過錯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依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妨礙婚姻自由的行為。不允許用婚姻來討債。不允許重婚沒有配偶的人不得與他人同居。反對家庭暴力。家人之間不得虐待、遺棄。深圳坪山婚姻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