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對彩禮要求,但是民間還是有彩禮的風俗,深圳坪山婚姻律師帶你看下面這個案例。
張和李是相親時認識的一對年輕夫婦。相親當天,因為雙方都沒有意見,他們見到了父母,訂婚了。訂婚當天,張給了李10100元的會議禮物。之后,每逢中秋節和新年,張都提前準備好香煙、葡萄酒和禮物送到李家。他經常給李送化妝品和衣服。一年多后,他們到了談婚論嫁的階段。張一次性給了李6萬元的彩禮。后來,由于雙方的矛盾,他們分手了。張憤怒地起訴法院,要求李退還1萬元的彩禮(會議禮物10100元,彩禮6萬元,各種節日送的煙酒、禮品給李買的化妝品,衣服29900元)。
李在法庭上辯稱,他確實收到了10100元的會議禮物和6萬元的彩禮。然而,由于張不同意結婚,李不同意全額返還彩禮,只同意部分返還。對于張主張的煙酒、禮品和化妝品,衣服在戀愛期間是禮物,不同意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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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婚姻財產糾紛中的新娘是為了結婚,根據民間習俗,男人在婚前支付女人的貴重禮物和禮物。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按照習俗返還新娘的,收到新娘的一方應當酌情返還。在這種情況下,張和李建立了婚姻關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張根據當地習俗支付新娘,李應當酌情返還。在原告主張的新娘中,煙草和酒精是禮儀禮物,是消耗品,不應認定為新娘;衣服、化妝品,屬于張表達情感禮物,是消耗品,不應認定為新娘。
綜上所述,在這種情況下,張給李的彩禮是:彩禮6萬元,見面禮10100元。對于彩禮返還的比例,應根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彩禮的金額、是否有子女、財產使用等因素進行確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而終止了婚約。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或生孩子。根據上述因素,李的彩禮返還比例為70%。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深圳坪山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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