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那么在什么情況下不能離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有哪些,關于在什么情況下不能離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坪山區離婚律師整理了關地在什么情況下不能離婚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離婚條件是什么?
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被迫離婚的,準許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舉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況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
(二)實行家庭暴力或荼毒、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錢、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和睦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布失落,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以上法例是夫妻之間離婚的前提。假如以夫妻感情碎裂,無法共同生活,這個條件比較抽象。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情形,如一方有重大過錯,又不愿意離婚,另一方可起訴至法院,經調解無效后,法院直接判決離婚。
二、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一)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停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停止懷胎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覺得確有需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不在此限。”如許規定是頗有需要的,不少女性在此時期,往往是沒有事情或自動辭去事情的,假如男方這時候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禁絕離婚合調處親睦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臨時感動下提出的,以來是經由法院檢察后發明雙方感情并未碎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請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戎行負擔的特殊使命和軍人職業特色,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非凡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假如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綜合上面的介紹,婚姻雖然是自由權利,但也要受到相應的約束。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在什么情況下不能離婚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坪山區離婚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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