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三”第12條透露了第8條第1款的秘密。“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雙方共同發展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價格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方式合理對價并辦理相關登記管理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通過法院不予社會支持,但該房屋建設屬于中國家庭教育共同學習生活環境居住問題需要的除外。”深圳離婚法律咨詢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第8條第1款要照顧的最大國家利益關系終于出場了,它既不是男方及其影響父母,也不是女方及其研究父母,它就是沒有那個人格化為“善意第三人”的市場。嚴格要求登記制度主義,“誰名下就是誰的”,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交易信息安全”,最大限度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費用”,最大限度地實現物的“市場應用價值”。而此物——這里是房屋——的倫理文化價值,是在所不論的。
據說,原來的第十二條甚至沒有“除了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使用房屋以外”的排除條款,一位參與討論的婚姻學者回憶說,中國憲法還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和孩子受國家保護。“母親和孩子”不能為了一個繁榮的二手房市場而無家可歸,急于添加這一點。
即便如此,第12條也只是反映了“房屋飛行員”的價值觀: 房屋主要用于投機,只是偶爾“家庭住在一起是必要的”,因此司法解釋背后的邏輯是這樣的: 當從別人那里購買房屋時,只要假定對方也是房屋飛行員就足夠了,而不必問他或她: 這房子是給全家人住的嗎?
《解釋三》第八條第二款真是天才之作。它將“解釋2”引入了婚姻法中“誰投資,誰收益”的資本主義原則,從家族企業之外進入家族財產; 這個術語是大膽的、明確的、合理的、破壞性的力量: “以父母雙方的費用購買的房地產,其所有權以一方的名義登記,可以被視為根據父母雙方的貢獻份額共享,除非有證據證明它給了一方。”
筆者有時候不禁會想,是什么樣的巨大力量,促使起草“解釋三”的那支筆寫下了如此氣壯山河的文字。想來想去,還是《共產黨宣言》里的那些話最準確:“資產階級撕下了罩在家庭關系上的溫情脈脈的面紗,把這種關系變成了純粹的金錢關系。”“現代的、資產階級的家庭是建筑在什么基礎上的呢?是建筑在資本上面,建筑在私人發財上面的。”
可以說,從其中一款可以開始,2001年以來的婚姻法的進化史將完成它的涅,那就是從人身安全關系法,變成企業投資教育促進法。無數發展中國作為父母含辛茹苦,為下一代筑巢安家的倫理社會實踐,被規范為一次次冷靜分析理性的投資管理活動。
我們的眼前利益仿佛已經出現了四位白發蒼蒼的投資者的形象,他們草擬了一份《投資公司購房協議書》,一遍遍計算著各自的份額和投資風險回報率。與此相關同時,1980年后成為中國國家婚姻法所臆想的那個時代慷慨的、把自己的財產在子女沒有結婚的當口“贈與”子女的父母文化形象逐漸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將子女的婚事視為組織一次直接投資市場機會的精明的父母—資本家。
從家產制到個人信息財產制的下行發展路線,不應該是這樣的,不應該是這樣的。沒有必要引用太多的研究成果。讀者只要想一想自己的家庭就會同意以下的判斷: 自古以來,中國人就一直實行“同居共富”的家庭財產制度,這一點,1950年的《婚姻法》是正確的。1980年的《婚姻法》采用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表述,并不能涵蓋家庭財產制度的全部內容。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了解到,法律史學者俞江運用徽州文書進行證明,日人滋賀秀三的《中國企業家族法原理》在關于發展中國人民古代分家、遺囑、 贈與等財產行為習慣教育方面還是存在著問題不少學生誤解,這導致他形成了一個中國家父享有家產所有權的觀點。實際上,中國需要家長從屬于文化作為一種整體性的“家” 。家長我們可以通過管理和增益家產,卻不能隨意處分。在另一篇文章中,俞江還寫道:
父母以子女名義購置房屋是贈與購 | 丈夫贈送小三孩子的房子,妻子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