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應?深圳光明區婚姻律師為您解答。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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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法律對夫妻之間忠誠義務的規定。但這一條規定僅是一項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不過,本案中,被告基于法律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向原告出具的忠誠保證書具備可操作性,一旦出現保證書中的事實發生,在離婚時就可以依照執行了。
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是關系到婚姻關系是否穩定的關鍵。雖然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可能還沒有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未婚同居當事人簽訂的忠誠協議能 | 深圳光明區婚姻律師解讀丈夫婚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