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錢是一家公司的老板,生意興隆,想繼續擴大業務,但缺乏20萬資金,所以向張借了20萬,并發放了借據,但由于業務問題,公司破產,貸款無法償還,為了確保正常生活,錢和妻子宋同意離婚,市值110萬財產轉移到宋名下,貸款期屆滿,張要求錢用房子償還債務,但錢說他和妻子離婚了,房子屬于妻子,妻子宋說他和錢離婚了,他的債務不負責,所以,張把錢和宋告上了法庭。
法院最終判決:貸款20萬元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房屋已歸宋所有,但仍可申請法院執行房屋償還貸款。
案例二
王某因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被法院判處賠償趙某13萬元,但王某在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未履行判決,并通過離婚將所有債務歸還自己,財產以家庭成員的名義分配,導致判決和裁決無法執行。
法院認為:王為了達到不賠償或少賠償的目的,通過假離婚所有債務,所有財產屬于配偶,逃避執行主觀意圖,屬于執行能力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依法構成拒絕執行判決、裁,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普法
1.夫妻共同債務離婚需要承擔嗎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需要承擔。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履行贍養義務、生產經營需要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在外部效力(債權人權利)方面,債權人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同時或部分支付,而不是因為償還或免除債務或連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消除。因此,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償還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如何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關鍵取決于借來的錢是否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如果借款人自己使用,對方不知道或不承認,另一方在后期沒有從借款中受益或受益,這不是共同債務,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債務。
最常見、最容易被法院認可的共同債務有:
(1)一方婚后借款購買共同所有房屋的;
(2)如果一方在婚前或單方面借錢買房,如果最終房屋按共同財產處理,法院將根據公平原則,即使另一方不承認婚前貸款,法院也將確定婚前貸款是共同債務;
(3)一方不履行家庭義務,從未向家庭支付,另一方為子女教育或生活費用借款;
(4)為償還共同住房貸款借款,也是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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