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劉某眼拒絕接受深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深民終2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因為他與被申請人賈某男、賈某衄申請執行異議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結束。深圳南山區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并要求再審本案。主要事實和原因是:以賈某男名義登記的涉案房屋原為與賈某衄夫婦的共同財產,但當賈某衄因火災不可避免地面臨巨額賠償時,賈某衄通過離婚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歸賈某男所有,但孩子由賈某衄撫養。離婚協議的權利義務極不平等,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財產分配協議依法無效。在這種情況下,涉案房屋仍然是賈某衄和賈某男的共同財產,劉某眼申請執行涉案房屋是有法律依據的。
賈某男和賈某衄分別提交意見,稱涉案房屋屬于賈某男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執行目標;離婚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沒有惡意串通。綜上所述,劉某眼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認為,作為被執行標的物的涉案房屋,在賈某衄與賈某男協議離婚時,已同意歸賈某男所有。由于該房屋已以賈某男的名義登記,因此無需另行辦理產權轉讓手續,賈某男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在劉某眼沒有提交新證據證明涉案離婚協議存在惡意串通以避免債務的情況下,原判決命令不執行涉案房屋并非不當。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劉某眼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第六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劉某眼的再審申請。 深圳南山婚姻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