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糾紛一直是夫妻之間最嚴重的財產糾紛隨著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投資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的比重也在不斷提高。部分家庭財產除了傳統意義上的儲蓄存款、住房外,還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居住權等一系列新財產。那么這些新型的夫妻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呢?接下來,南山區離婚律師為你分析一下:
一、投資性財產分割
夫妻分割普通股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等有價證券時,協商不成或者難以按市值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因此,在進行投資性房地產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爭議的股份、債券、證券和其他股份必須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財產。因為這種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以一方的名義,很少直接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記載,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首先區分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然后才能依法分割。
(二)該類財產分割情況復雜,司法實踐中應盡量爭取雙方協商解決。只有雙方分歧較大,協商不成時,人民法院才會判決分割。
(三)對于我國法律政策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市場或者通過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學生進行數據分割,因為當事人自己手中的一些技術股份依據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尚不能轉讓。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中國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內部董事、監事、經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因此,如果沒有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份,屬于一個法律管理規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實現自由轉讓的股份,必須嚴格按照不同有關會計法律辦理。
二、離婚時個人財產增值部分的分配
一般企業來說婚姻房產可能基于人為因素和市場經濟因素兩種主要原因增值。
就第一種而言,最重要的人為因素有兩個,一個是婚后裝修,另一個是婚后租賃。在房屋裝修的情況下,如果財產屬于一方所有,則應附加其根據物權法理論的行為性質。按照主財產從屬性原則,附著物與財產為一方。
如屬出租物業,所收取的租金應為法定收益。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協議租金收入的分配屬于業主。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如果對方在裝修、租賃過程中耗費人力、物力,司法實踐要求業主對對方給予適當補償。二是以市場為基礎的物業增值,物業增值屬于物業的自然增值,屬于業主。
公平解決此類糾紛的理念是:雙方不能證明自己承擔了租賃物業的全部管理責任,應推定夫妻雙方在租賃期間的關系為共同財產;非所有人應當證明自己對財產租賃的管理負有全部責任,離婚時應當根據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租賃的貢獻確定租金收入的比例,但是,決定非所有人應當獲得所有租金收入是不適當的;所有人應當證明租賃財產的管理完全由所有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因此租金收入應當屬于所有人。
第三,離婚案件中居住權的適用
離婚時,一方無房可居屬于我們生活學習困難,雙方企業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法院可以進行判決有房一方以居住權或者所有權予以幫助。離婚時由一方對生活更加困難方給予居住環境方面需要幫助并非法定撫養義務的延伸,它只是由原夫妻之間關系所派生出的一種經濟責任,是有條件的。生活困難的問題應該是一個中國社會發展問題,由社會救濟、保障管理機制加以分析解決。而在我國社會提供保障工作機制并不健全的情況下,又必須尋求一個國家解決途徑,只好讓有關技術人員擔負起這項任務。
判決確立居留權的條件是:一方不能以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維持該地區的基本生活水平,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沒有住房,提出臨時居住請求;另一方有能力協助居住;這種協助僅限于離婚的情況。為減少離婚時設立的居留權的執行難度,有關當事人應盡可能通過調解,就居留期限、解散條件等問題達成共識。判決對居留權有困難的一方提供協助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附加一定條件。在確定居住期限時,應考慮當地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救助方提供的房屋的所有權狀況和面積。為合理、合理、合法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程度、婚姻締結時間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后作出判斷。實現法律效力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劃分
夫妻在共同進行承包企業經營的土地上從事養殖業和種植業,在離婚時有收益的一般風險應對半分割。沒收益的,對于中國土地管理承包經營權,應當根據平均分割給夫妻個人信息享有,以保證我國夫妻雙方發展都有田耕。
這與夫妻離婚中財產分配的新變化有關,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財產的種類越來越多,而財產的合理分配是最重要的。生活中如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可及時與南山區離婚律師聯系,保護您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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