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30年,“黃世仁”回來了,“胡漢三”回來了,家家戶戶都匹配的封建婚姻開始回來了,家庭悲劇又開始慢慢展開了。在“告別革命”的流行趨勢中,五四精神所倡導的婚姻自由逐漸式微,整個社會淪為市場和金錢的奴隸,刻薄和犬儒主義精神盛行。深圳婚姻律師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娜拉不會再逃跑了,因為在法律的視野里,“小三”也被視為受害者,需要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會再有《悔恨過去》中為愛而死的子君。現代的“聰明女人”已經為自己安排了“契約婚姻”。愛情要么成為財產和人身依附的附庸,要么成為勒索財產的工具。五四一代所倡導的高尚神圣的愛情婚姻,在市場經濟和貫徹市場經濟邏輯的法律的雙重打擊下,會隨著家庭的衰敗而逐漸沉淪。
對于《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法官特別指出:這個解釋不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也是全民的事。司法解釋應該民主化。這無疑是一個明智的說法,因為今天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不是一個普通的司法機關,而正在逐漸成為一個擁有一般立法權的立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質上是制定總則的立法活動。立法權和司法權的結合被啟蒙思想家視為典型的專制形式。但在中國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釋的一般立法權確有必要。但是,由于司法解釋不是針對個案,而是為全民立法,“司法解釋民主化”是必然的。
“司法進行解釋民主化”絕不是在形式上的廣泛征求意見,哪怕是采取一些網絡的形式可以征求意見。“司法解釋民主化”的真正含義應該是一個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需要面對各種不同的主張、不同的價值和不同的利益相關群體,必須具有堅定不移地站在企業大多數人一邊。
對于這份《意見稿》通過網絡征求公眾意見,我們應該注意網絡群體的特殊性: 網絡主體屬于文化相對年輕、經濟條件較好的社會階層,網絡言論往往反映了“小資產階級”的文化精英主義思想,以至于“財產屬于財產,婚姻屬于婚姻”的“契約婚姻論”不僅在網絡上流行,也在法官中流行。
然而,一般來說,農村地區的家庭成員(尤其是家庭主婦)很少使用互聯網,他們的觀點沒有在互聯網上得到反映,但他們構成了這個國家真正的“沉默的大多數”。這兩個群體有著不同的經濟條件和文化價值觀,有些人甚至把這兩個群體歸納為精英和普通大眾。
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真的準備體現“民主化”,就應該首先考慮“沉默的大多數”的主張和利益。在離婚自由與家庭穩定之間的平衡中,判斷中國社會的偏好是以個人為基礎還是以家庭為基礎,似乎并不是一個困難的問題。
經濟實力強大的群體可以輕而易舉地“娶小三”或“離婚再婚”。網絡上流行的“契約婚姻論”代表了這些人的“先進文化”,似乎代表了中國未來的發展方向。但對于大多數中年婦女,尤其是房子不在自己名下的普通農村婦女來說,這種“先進文化”可能是大多數想看著女兒出嫁的母親們的噩夢。
司法解釋的 "民主 "永遠不能以是否采取征求意見的民主形式(包括 "網絡民主 "的形式)來衡量。眾所周知,“形式民主”往往是強者手中的玩偶。司法解釋的“民主”必須以一個實質性的標準來衡量,即民主社會必須體現“沉默的大多數”的利益,必須“代表最廣大人民的利益”。
這“最廣大的人民群眾”是希望維持家庭穩定的多數,還是渴望離婚尋求個人自由的少數?我相信這個問題不用通過網絡征求意見也能搞清楚。雖然意見稿中設想的“AA制契約婚姻”代表了小資產階級的意識形態,但意見稿一公布,就在網上遭到了意想不到的批評。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網絡文化精英和普通大眾一樣成了弱勢階層,小資產階級和小眾的婚姻烏托邦也破產了。
在當今分裂嚴重的中國,如何平衡個人與家庭、財產與感情、強者與弱者、男人與女人、廣大群眾與“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先進文化”和“廣大人民的利益”,確實是一個需要小心處理的問題。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作為一個司法機關,最高法院必須因其缺乏法律依據而受到批評。“如果名字不正確,那么文字就不流暢。”面對公眾的批評和譴責,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克服激進主義傾向,保持適度的司法克制主義。
離婚后涉及財產糾紛的事項如何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