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形成細胞,是倫理思想道德的基礎,是培育善良風俗和民情習慣的溫床。在這個傳統意義上,家庭經濟糾紛問題不能由按照我國司法理性化和行政管理官僚化邏輯來行事的普通人民法院工作體系來處理。深圳離婚法律咨詢來回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個國家理想地解決中國方案,就是把婚姻家庭環境糾紛從目前的民事一庭中分離培養出來,設立自己獨立的“家事法庭”,或在目前法院知識體系發展之下可以設立專門的“民事四庭”。
在這個具有特殊的法庭中,有職業技術法官,有單位同事,有鄰里和親朋好友,大家在調解優先的原則下,按照自身道德、良知、倫理、仁愛的邏輯來處理家庭婚姻財產安全糾紛,因為這些法律文化代表的理性分析計算本來就不適合用于研究解決愛的難題。
所以,法律在面對愛情和家庭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要極其謹慎,因為愛情的世界是一個由激情、良心、倫理和道德統治的世界。真正的法治理想絕不是摧毀良心統治,也不是摧毀道德權威,更不是取代倫理秩序。
相反,面對愛情和家庭,法律應該采取適當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權擴張的內在利益沖動,避免法律萬能的傲慢。對于今天處于司法能動狀態的最高人民法院來說,要“有所為”,更要“有所不為”。在婚姻、家庭等涉及社會道德生活的領域,司法克制已經成為一種值得稱道的法治美德。
也許就是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會后悔沒有他們進行關于《婚姻法》“司法人員解釋三”公開方式征求指導意見的決策。如果像以往我國頒布 “解釋一”(2001年)和“解釋二”(2003年)那樣,采取“悄悄地進村,打槍的不要”的做法。
“解釋三”或許會像他們2010年初資產預計的那樣,到 12月底我們怎么也通過了;而全中國的夫妻,除了少數上法庭鬧離婚的,恐怕只有永遠都是不會主動關心,甚至可以不用自己知道社會這個“司法體系解釋三”。
公共協商使一份尚未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比許多法律和條例所夢想得更加有效。我的一個親戚打算花錢給他的女兒和女婿買房子結婚。看到《解釋三》條款后,他覺得情況很嚴重,反復商議起草了《合作購買協議》 ,讓我這個法律系學生看著辦。
這份《協議》共有18份,涉及一個(女婿)、一個(女兒)和一個(公婆)三方,看來《解讀三》的精神,充滿了法國法語,充滿了數字、比例、公式,以及各種假設的情況下,“婚姻房間”的最終結果。我忍不住笑了,又從悲傷中走出來: 這不是婚姻,明明是商業伙伴關系,卻也不想破壞伙伴關系。所以親戚們: 不要看,不要推薦這個,有點信心的自己的人不要跟著最高法院的接力棒生活。
“司法解釋第三人”發出這樣大的聲音,當然不僅僅是公眾咨詢的結果。詳細研究1950年、1980年、2001年人民中華民國的三部婚姻法的規定,以及2001年頒布婚姻法以來最高法院的三次釋法,《司法解釋三》的實質不過是: 2001年的《婚姻法》開始侵犯家庭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并進一步引入家庭房地產領域,無論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在城市中產階級中,房地產目前是家庭財產的最大部分,房地產個人所有權是按照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建立的,基本上等同于在家庭中建立了資本主義式的個人財產制度。
新中國婚姻法的資本主義和個人主義起源于2001年的婚姻法。1950年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使用了“家庭財產”的概念。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 "夫妻共同財產 "的概念,第十三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顯然,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家庭財產制”的一種(拙劣的)法律表述,因為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和教育的義務;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夫妻共同財產 "既可以用于夫妻消費,也可以用于扶養老人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深圳離婚法律咨詢認為,扶養、扶養、撫養的經濟基礎是家庭財產制或日本財產制;即使夫妻死亡,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不復存在,祖父母仍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孫子女,兄弟姐妹也有義務撫養未成年的兄弟姐妹(1980年《婚姻法》第22條和第23條)。這項義務的基礎是什么?當然是家庭倫理和相應的家庭財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