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辯護與代理須知:
(一)辯護人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下列人員一般不得擔任辯護人:
(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現職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第(4)至(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二)指定辯護
1.對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盲、聾、啞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
(5)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
(三)辯護律師的權利
1.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2.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寫明需要收集、調取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需要調查問題的提綱。
(四)訴訟代理人
1.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委托辯護人的有關規定。
2.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3.依照法律規定,經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