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案件】原告訴稱:2005年5月,被告與XXX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馬天由馬某撫養,被告每月給付原告250元撫養費。因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原告隨著年齡增大消費也不斷增加,原判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支出,且被告工資收入已增加,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增加至500元。
被告辯稱:目前家庭負擔很重,請求維持原判的撫養費標準。
被告已按XXX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每年支付原告撫養費3000元的義務履行至2009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本案經【案件焦點】被告是否應該增加撫養費
【評析】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自愿從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馬天撫養費4800元至馬添銘成年,并于每年元月一日履行當年的支付義務。
二、2009年5至12月原告馬天的撫養費用,被告自愿每月增加150元,共計1200元,于2009年年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費700元,減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負擔50元,被告自愿負擔300元。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總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是比較多的,其中比較常見的原因是,男女雙方未婚同居,依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那么非婚子女的撫養費法律怎么規定的? 南山婚姻律師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扶養費可按婚生子女的標準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扶養費可按婚生子女的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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