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
2005年9月22日,付某與付某的父親結婚,付某某出生于2003年10月。之后,由于雙方感情破裂,雙方于2008年7月30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兒子由其父親撫養,其母不支付撫養費,男方婚前房屋一處歸男方所有。此后,付某某的父親獨自履行撫養義務。
2015年2月10日,付某某在市兒童醫院查出:生長遲緩,經醫生診斷診斷為疾病,進行治療,還需持續治療至正常。付某父親每月工資只有2100元,扣除還貸1550元,之后只剩下550元作為日常生活開支,無力再支付高額醫藥費。按照法律規定,因子女生病上學,實際所需費用超過原定數額的,可請求增加撫育費,請求王某為支付某病假期間已發生的一半。
法庭裁決:被告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其子醫藥費。
當家長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而家長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可以向父母提出賠償請求權。雖然原告父親和被告離婚時就撫養費達成了協議,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但是現在原告因身體有病,離異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不能滿足原告的治療需要,被申請人不得拒絕接受其作為母親對孩子的法定撫養費義務,原因是他們收入較低,無法接受。
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治療期間藥物費用的一半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總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給付原告付醫藥費18064元。
辯護人認為:離婚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這一約定有效嗎?
我們《婚姻法》第21條第1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未盡到贍養義務而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父母有權向父母支付撫養費。另外,《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就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用達成協議或判決,在必要時,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了協議或判決的原定金額。
本條所述"必要時",在下述情況下,子女可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第一,撫養費金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第二,因子女生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金額;
第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增加。
在本案件中,盡管被告與原告的父親離婚協議規定原告的撫養費完全由原告的父親負擔,但這一協議并不能免除被告作為原告母親的法定撫養義務。由于原告身體患有疾病,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的約定,已經不能滿足原告的治療需要,被告不能因為收入較低而不能履行作為母親對孩子的法定撫養義務。在此基礎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藥費。深圳權威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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