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3年,黎某和方某登記結婚,雙方關系很好,2014年生下一女小黎。之后由于黎某工作調動到外地,導致二人長期在兩地分居。2018年,雙方因離婚糾紛繼續分居,小黎由方某撫養。此后,黎某因女兒長期受到方某阻撓,遂訴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請求判決其享有探視權。另外,方某已經向黎某提出離婚訴訟,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之中。
爭議焦點
在于夫妻在離婚前的分居過程中,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可以對子女提出探視權。關于這一點,有兩種看法:
一、探望權是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產生的,而原被告雙方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主張探望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孩子的探望、交往等問題都是夫妻根據婚姻狀況決定的監護權利,因此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撫養權作為親權的一種,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人身權,當然也包括在分居期間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盡管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但在分居期間,兩人都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因此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法定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也當然享有撫養權、探視權,它體現了法定監護人行使撫養權,因此,探視權應當得到原告的支持。
深圳知名離婚律師分析
第一,撫養權是親權,具有強烈的人身性,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在結婚期間,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和撫養義務都有。一方要對子女履行監護義務和撫養義務,當然要有與子女接觸、見面、交往、互動交流的方式,否則很難達到監護養育目的。這樣,夫妻雙方分居,要求探望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實際上就是履行監護義務,行使扶養權,應受法律保護。
第二,有關未成年人成長發展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是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離婚后依法有探望的權利,此外,由于父母婚姻關系發生重大變化,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的行使也有可能發生變化,這一狀況也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以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因其法定監護和撫養義務而造成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探視子女是父母監護義務和撫養權的應有意義,在立法上并未對此項權利作出特別規定,其行使不需要專門的法律依據。
此外,父母婚內分居與離婚具有不同的法律關系,但與一般婚姻關系也有很大差別,在父母離異期間,如果一方不直接撫養孩子,很可能會遇到阻礙和不便,而不是直接撫養孩子。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由家庭矛盾、外出工作等原因造成的夫妻分居現象,這一時期所產生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也需要結合實際進行判斷,而不能一概而論。另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支持婚內探望權,既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又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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