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阿健與燕子結婚。2018年,兩人的孩子豪豪出生。2020年,阿健向法院起訴離婚。
阿健說, 由于雙方不斷爭吵,性格不一致,夫妻關系完全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自2019年11月起,雙方開始分居,現起訴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燕子同意離婚,雙方對財產處置沒有異議,只是在孩子的監護權問題上。
阿健指出,豪豪應該由自己撫養,不需要燕子支付撫養費。他說,他有穩定的收入,學區住房,個人素質高,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的閱讀條件,父母健康,有養老金,可以幫助照顧孩子。相比之下,燕子學歷低,沒有房產,工作不穩定,租在城中村,不能讓孩子上好學校,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燕子說,孩子的監護權應該屬于自己,阿健應該每月支付撫養費。她在43歲時生孩子,很難再次懷孕;孩子屬于早產兒,根據醫生的建議仍在母乳喂養和輔食喂養中,一直跟隨母親的生活,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阿健工作很忙,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單獨照顧過孩子,沒有時間照顧生病的孩子。他婚前從事小企業,戶籍地有股份分紅和宅基地住房。分居后,他們和豪豪一起租了一個離父母和兄弟不遠的地方,互相照顧,可以感受到大家庭的家庭氛圍。豪豪的祖父母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愿意幫助照顧豪豪。
燕子建議,由于燕子的教育背景、背景和收入不如阿健,阿健和他的家人總是傲慢和指責自己。這樣的性格不適合撫養孩子。孩子的成長不僅要看生活水平,更重要的是,家長的道德素質教育。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豪豪由燕子撫養。阿健每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每周可以探望一次,不影響豪豪的學習和生活。
阿健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關于監護權。法院認為,豪豪只有兩歲零兩個月,年輕,雖然燕子生活、生活、教育條件略不足,但她也有收入和固定住所,有略顯不足,但她也有收入和固定住所,有撫養能力。而且,小孩子從出生起就一直由燕子撫養長大,安全健康成長,生活成長環境一直穩定,庭審中也可以看到小孩子對母親的依賴和依戀,貿然改變小孩的成長環境不利于現階段小孩的身心健康發展。
至于物質經濟,作為孩子的父親,阿健應該承擔撫養責任,有能力幫助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撫養環境。
關于撫養費的數額。由于固定收入不直接撫養子女,撫養費一般可按月收入的20%至30%支付。庭審中,阿健承認月收入約2萬元。結合孩子現階段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本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裁定阿健每月支付2500元的撫養費。
探望權。根據雙方的意見,阿健可以每周探望一次,不影響豪豪的學習和生活。
法院還指出,希望燕子從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協助阿健行使探視權,讓兒童感受到父親和親屬的關懷;同時,希望阿健能正確行使探視權,在探視期間好好照顧孩子,注意孩子的健康,珍惜和孩子在一起的時間。雙方可以加強與孩子的溝通,放下刻板印象,共同努力,確保孩子在各個方面都能健康成長,不要因為探視孩子而引起糾紛而給孩子帶來精神創傷。雙方要從照顧孩子的角度出發,加強溝通,互相理解,共同處理孩子的探視,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說法
在法律上,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民法典特別重視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原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子女,母乳喂養母親為原則,修改為兩歲以下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八歲以上子女,應尊重其真實意愿。
在離婚案件中,雙方往往因子女撫養問題而發生爭執。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更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即哪一方撫養未成年人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和生活,更有利于子女的利益。除法律規定外,這一考慮不僅取決于經濟能力,還取決于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父母的精心照顧和陪伴、子女的心理依賴以及一方是否不適合撫養子女。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男方的經濟條件優于女方,但法院考慮到女方一直在撫養孩子,生活環境穩定,孩子對母親有更多的心理依賴,結合男方可以給予更多的經濟支持,判決孩子由母親撫養。
離婚是夫妻關系的破裂和婚姻的結束,但不應成為親子關系的分離。遇到情感變化的父母應妥善解決矛盾,合理協商,盡量減少婚姻破裂對孩子的傷害,做出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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