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深圳市婚姻家庭律師講到現行法律僅明確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收養關系的解除,但對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的解除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于繼父、繼母與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可以看出,繼父子女關系的形成不會因為繼子生母的死亡而自然終止,但不能因為民法典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的訴訟而終止。當然,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子女關系不能通過訴訟終止。由于《民法典》對解除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關系的條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可以參考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適用規定。
是否可以,結合雙方的證據、以往的關系、是否存在重大矛盾、繼子對繼父贍養的態度、繼父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
訴訟請求
孫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命令與孫某3解除繼父繼子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審查明
王某和耿某有兩次夫妻關系,生了一個兒子耿某。雙方離婚后,耿某由王某撫養。王某與孫某1再婚,婚后生了一個女兒孫某2。耿某1此時還未成年,后來改名為孫某3。王已經去世了。
孫1主張他應該履行撫養孫3的義務。在接下來的40年里,他獨立生活,彼此不溝通。王死后,雙方就王墓碑上的簽名發生沖突,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其中,孫3與孫2發生言語沖突,導致雙方關系惡化,要求解除與孫3的繼父子女關系。
孫3主張孫1的身體狀況很差,需要照顧。雙方關系很好,沒有突出的矛盾。在生活中,孫3一直在照顧孫1。孫1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孫2和孫3在處理母親的事務時因為悲傷而爭吵,這與孫1并不矛盾。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于繼父、繼母與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孫3是王和耿2的兒子。王和孫1再婚后,孫1履行了贍養義務,撫養了他的繼子孫3。孫1和孫3已經形成了繼父子關系。繼父子關系是基于婚姻和贍養關系形成的家庭關系。現在孫3已經長大了。現行法律沒有根據孫1的理由終止繼父子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親子關系的規定適用于有血緣關系的當事人。現在孫1要求終止與孫3的父子關系,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支持。如果孫1認為孫3沒有履行其他情況,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給予繼承關系。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孫某1的全部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主要事實和理由孫某1上訴: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1.在向一審法院提交質證意見之前,孫某1已收到一審判決。
2.一審法院判決法律適用不當,經驗過程相當復雜,十分罕見。
3.一審判決書的表述和認定與客觀情況不符。
4.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安排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相互辯論的法定程序。
第二,一審判決沒有確定事實,定性是不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2日發布的《關于是否可以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批復》是適用本案最重要的法律法規。雙方的關系已經極度惡化,遠遠超出了孫的底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是否可以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批復》,請求依法改變判決。
孫三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準確,雙方確實形成了撫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雙方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深厚的父子關系。雙方關系良好,沒有突出的矛盾。孫三母親去世后,孫三因悲痛與孫2發生爭執,與孫1沒有矛盾。孫1的健康狀況不是很好。孫2在與他人溝通方面存在障礙。維持雙方的繼父子關系更有利于支持孫1。孫3支持孫1也是孫3母親去世前的愿望。孫3的家人愿意照顧孫1。一審判決的事實是正確的,適用法律沒有不當之處。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孫某1能否解除其與孫某3的繼父子關系。對此,法院的評論如下:
孫某1和孫某3是否形成了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孫某3的生母王某與孫某1結婚,孫某32歲左右與王某和孫某1共同生活,時間超過10年。雙方都承認孫某1和孫某3有撫養事實,雙方有撫養關系。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撫養關系。
孫某1要求解除與孫某3的繼父子女關系是否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的《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中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如果一方起訴終止這種權利義務關系,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調解或判決,是否允許終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9批)的決定》(法律解釋20132號)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廢止。孫1主張適用本批復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在現行法律中,關于的血緣關系的終止只明確規定了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的終止,而沒有明確規定形成贍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的終止。對此,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與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和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可以看出,孫1和孫3形成的繼父子關系并沒有因為孫3的生母王的死而自然終止。但是,民法典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系的訴訟不能終止,當然,有撫養關系的繼父子關系不能終止訴訟。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屬于原因性條款。它是繼父母和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避免重復規定形成贍養關系。采用反對解釋是不合適的。認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解除繼父子關系,即法律不允許。
第二,《民法典》第1111條第1款規定,《民法典》關于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規定了《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適用規定,但是,《民法典》第1115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可以通過協議終止或訴訟終止(《民法典》第1115條),根據制度解釋,《民法典》關于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應當有同樣的理解,即,該規定不否認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終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婚姻家庭編輯解釋》(一)第五十四條規定,再婚父母離婚后,繼父母解除與繼子女的權利義務義務關系。也可以看出,再婚父母離婚后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解除。再婚父母一方死亡后,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之間的關系也應當解除。由于《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解除繼父母與成年繼子女關系的條件,因此可以參考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適用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孫1要求解除與孫3之間繼父子女關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予以糾正。
孫某1的訴訟請求能否支持。雖然孫某1可以主張解除其與孫某3之間的繼父子關系,但其訴訟請求能否支持應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判斷。本案中,孫某3與孫某2之間存在矛盾,并非解除孫某1與孫某3繼父子關系的法定理由。結合孫某1的舉證情況、雙方此前的關系、是否存在實質性突出矛盾、孫某3對于贍養孫某1的態度等,以及孫某1年齡和健康情況等因素,雙方關系尚未達到惡化以致解除繼父子關系的程度,且判決解除繼父子關系也不利于孫某1的權利保障,一審判決駁回孫某1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孫某1的其他上訴理由能否支持。經查,2021年10月28日一審庭審采用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孫某3通過線上訴訟平臺參加訴訟。孫某1上訴稱孫某3未參加訴訟、未進行法庭辯論等,與一審庭審筆錄記載不符。對于孫某3一方提交的證據,孫某1一審庭審中表示提交書面質證意見,但其在庭審后并未及時提交。一審判決書中記載的關于孫某3一方的陳述意見,并非判決查明認定的事實,孫某1關于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有誤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孫某1的其他上訴理由,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孫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深圳市婚姻家庭律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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