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爸爸想定期帶女兒回家相處,可媽媽不放心。只讓看女兒。逗留探望請求一方。一方要求探望式探望。究竟如何行使探望權?深圳探視權糾紛案糾紛案律師了解到本案的糾紛是因為探望孩子的方式。
逗留式探望被爸爸起訴。
陳先生和張女士于2018年11月登記結婚,婚后生下女兒小彤。2020年10月,他們申請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他們同意小彤將由她的母親張女士撫養。陳先生有權每周與女兒相處一天。當她的女兒9歲時,她可以偶爾和陳先生住兩到三天。在寒假和暑假中,她可以延長5到7天。張女士有義務幫助她。
不久之后,陳先生就探視權的具體時間和實施方式發生了爭議,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陳先生認為,張女士剝奪了他與女兒相處的權利,這對女兒的身心健康成長極為不利。雖然他們離婚了,但他希望并要求有更多的時間與女兒相處,給女兒應有的照顧和教育,這樣女兒才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媽媽有擔憂,求望式探望。
張女士說,陳先生獨自帶走了女兒。從那時起,她的工作和休息規則就完全被打亂了。回家后,她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腹瀉和綠色糞便,經常在半夜哭泣,拒絕入睡。
張女士認為,3歲以下的孩子適合參觀,陳先生和他的家人可以去張女士家。張女士要求:陳先生不能單獨帶女兒出去,直到三歲。如果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單獨帶出去,張女士必須同意并在場。在疫情爆發期間,要求減少陳先生的探視次數,并將探視周期改為每半個月一次。
裁判結果
陳先生每個月四次探望他的女兒小彤,她是一個已婚的女兒;周六上午10:00午10:00至下午18:00,其中兩次由陳先生參觀張女士家。另外兩次,陳先生在周六上午10:00將女兒小彤從張女士的住所接走,并在下午18:00之前將女兒小彤送回張女士的住所;輪流使用兩種探視方式。
判決已經生效。
裁判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一個探視權糾紛。探視權的意義是確保一方不直接撫養他們的孩子在離婚后可以定期與他們的孩子團聚,這有助于彌補家庭解體造成的情感傷害父母和孩子之間,并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探望和逗留探望。探望是指父親或母親在撫養孩子之前探望孩子。在約定或者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逗留探望由探望者領取,并按時送回探望子女。這兩種探望方式各有優缺點。
探視一般時間短,方式靈活,但不利于探視者與子女的深入溝通。然而,長時間的逗留探視有助于探視者和子女之間的深入理解和溝通,但直接受撫養者必須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探視者還必須具備必要的生活條件和良好的生活習慣。如果探視者有酗酒、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生活條件差,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發展,應避免停留探視。
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沒有上述負面因素。陳先生不僅可以理解和滿足女兒的生活需要,而且還可以平衡女兒對直接受撫養人的依賴,即母親,這更有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因此,法院裁定陳先生可以每月停留兩次,而其他人仍然看望他。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條是中國探望權制度的核心內容。探望權是基于血緣關系的產生。我們通常需要更多地考慮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關系,不應該進行過多的干預。因此,中國的探望權制度只有相對原則性的規定。由于法律沒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具體包括哪些探望權,當事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權利的邊界和范圍協商探望權,如一方不直接撫養他們的孩子是否可以暫時與他們的孩子生活在一起,一方是否可以帶著他們的孩子出去,另一方是否可以在場等等。由于不同的理解,很容易激發矛盾。
法院在審查探望權案件時,通常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生活環境、工作時間等,選擇探望和停留探望的適用性。無論哪種方式,直接攜帶子女的一方都有義務幫助另一方探望。
這些義務包括:
首先,探視權人的探視行為除了危及子女利益外,不應受到阻礙,應積極聯系、配合,主動要求探視子女;
二是不得將錯誤觀念灌輸給未成年子女,影響對方父母的形象,破壞其與子女的和諧關系;
第三,引導未成年子女正確面對探視問題,營造和諧的親子氛圍,使他們的孩子能夠快樂、和平地與不直接攜帶自己的人相處,從而實現探視權立法的目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父親或母親不直接撫養子女,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當事人協議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深圳探視權糾紛案糾紛案律師解釋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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