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糾紛案件中,除了進行分割財產管理存在一個很大的爭議外,子女撫養權也是我國夫妻雙方企業走上法庭的重要影響原因,到底,子女撫養權歸誰更合理,法院的判決是以自己什么為依據?接下來,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詳細分析介紹子女撫養權的相關國家法律制度規定,根據中國法律理論依據來看看子女到底歸誰更合理。
我國法律一般如何規定兒童監護權?
關于子女監護問題,有關法律作出了以下具體規定:
一、關于兩周歲具有以下幾個子女的撫養
1.通常和母親住在一起。
2.在下列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生活在一起:
(1)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子女不宜與其配合生活的;
(2)有扶養前提不盡扶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緣故緣由,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同意與父親生活在一起,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他們可以和父親一起生活。
二、關于兩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
(一)父母對于雙方企業爭奪撫養權的
1.如果父母和父母都要求與他們住在一起,則下列情況之一可優先于任何一方: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緣故緣由損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候較長,轉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余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余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生長無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污染性疾病或其余緊張疾病,或許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他們都要求子女與他們生活在一起,但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如果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這可被視為子女與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優先條件。
3.父母對于雙方對十周歲具有以上的未成年學生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環境發生問題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1)在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則許可是可行的。
(2)父母雙方都拒絕撫養孩子。
在離婚訴訟期間,可以事先決定由一方暫時撫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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