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通常無法避免對孩子撫養權的爭奪。如果離婚是因為家庭暴力,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誰?如果施暴者打了孩子,孩子對母親沒有異議;但是,如果父親不打孩子,標準就是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和習慣。下面深圳撫養權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疑惑。
倘若受害人一方以家暴為理由與施暴者起訴離婚,根據目前我國《婚姻法》第32條,法院認為應當可以作為一個夫妻關系之間思想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判決或調解離婚。但是我們關于教育小孩的撫養,主要以不改變小孩學習生活工作環境、生活習慣為判別準則。
如果施虐者毆打兒童,兒童不反對母親,但如果父親不毆打兒童,則沒有法律規定僅以家庭暴力為由剝奪男子的監護權。
10歲以上的孩子要征求他們的意見;如果2歲以內還在哺乳期,原則上應該由母親撫養,除非母親不愿意;2歲到10歲之間,是基于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在我國,根據自己婚姻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可以直接撫養權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1.遵循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和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
2.哺乳期的孩子,應以哺乳母親為原則撫養;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雙方通過協商優先,不能為了達成合作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實際情況分析進行有效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學生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環境發生問題爭執的,以適當進行考慮我國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對于子女撫養的規定有兩處,一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 ,一處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兩處的內容表達的是父母任何一方對子女都有撫養的義務,當父母或父母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時,子女有向其主張的權利,因此上述兩處法律規定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權益及已履行撫養義務一方的權益出發而制定的,故以夫妻分開后另一方未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時開始計算更具合理性,更符合法律的內在要求。
子女撫養費不應由子女支付,子女撫養費一般是非子女撫養費的20-30% 的一方收入。生活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生活費的確定應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實際生活費用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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